时间:2022-09-22 19:54:05来源:法律常识
新冠疫情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方面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刑事案件的办理也不能幸免。疫情让刑事案件的诸多程序项面临很多挑战,其中尤为突出的问题便是会见更加困难,特别是侦查阶段的会见,真是难上加难。
在刑事案件办理中,会见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应该所有的刑事律师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历经百般折磨和刁难,耗时良久竟终不能得见!然而,换个角度来说,也正是会见难,才说明会见的重要和必要。公安机关作菜,检察院机关端菜,法院品尝的公、检、法程序中,作菜的必要材料是证据,而嫌疑人口供一直是最重要的证据。在侦查机关没有取得满意的口供之前,当然不希望律师捣乱;在侦查机关没有固定口供之前,当然不希望律师左右嫌疑人的观点和判断。更何况还可能是刑讯逼供受的伤没有养好,当然更要拖延律师会见了。
一个专业的刑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要做的肯定是去会见当事人。律师第一时间见到当事人后,可以进一步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相关事实,以便于收集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律师会听取当事人对被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通过和当事人的充分交流,寻求任何有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蛛丝马迹;对于罪名的定性以及将来的量刑幅度在罪名可能会有疑问或争议时,侦查机关有时候会倾向于给犯罪嫌疑人定较重的罪名,而不同的罪名直接影响到量刑,因此律师通过会见了解案件对侦查机关所定的罪名提出异议,并给出法律上的依据。此外,律师通过梳理案件信息及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让犯当事人对案件本身的严重程度以及后果,有一个正确的判断。
另外,当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以后对于本人和其家属来说,最想做的一件事恐怕就是取保候审,因为谁都不想呆在里面,取保候审还可以提高后续判缓的可能性。不过,也要看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律师通过会见,对案情有了基本的了解,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所犯的罪行情节轻微,取保候审后不至于对社会再造成危害的,可以积极办理取保候审。那么,嫌疑人就不必被羁押在看守所,可以获得相对的自由。
在一部分人看来,刑事案件的会见往往就是走过场,履行程序,这是没有认识到律师会见重要性的表现。在我看来,会见的重要性不亚于一次开庭。律师会见质量的好坏,对于整个案件的辩护效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会见方式方法得当,将当事人依法培训成半个“律师”,在关键时候甚至能起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所以,当有些当事人和亲属只把律师会见当成传话筒,或者生活律师,不断为了些本来可以与管教沟通就能做到的琐屑小事会见,我是非常反对的。这大大贬低了会见的价值,在刑事案件中,每一次会见都应该是为了推动案件进展,过多无效的会见,只会浪费司法资源,让会见更加困难,有时候过度会见,当事人接受到一些无效信息,反而会影响情绪和判断。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从刑事拘留到批捕最长是37天。除此之外的普通案件,最多只有14天。目前受疫情影响,由于看守所人员相对较多、集聚性相对较强,为防止出现疫情输入,公安机关的普遍做法是先下拘留通知书,然后在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14的隔离。隔离期间不允许律师会见。而等到隔离期14天结束,普通案件已经批捕,错过了侦查阶段的会见。就算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现阶段每次会见都要预约,层层审批。对刑事律师而言,你的当事人,不是你想见就能见。什么时候见,能不能见,经常会成为一种玄学。
在侦查阶段,律师了解案情的主要方式便是通过会见当事人,以及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当事人和办案机关两个相对的视角,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办案机关会选取对定罪有力的视角对事件进行描述,而当事人则会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方面阐述案件信息。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两个角度结合在一起,才能相对完整客观的描绘全部案件事实。
在本人办理大量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中,大量的取保候审都是在批捕之前办理成功的。特别是在提请检察院批准的7天,占到了绝大多数。为什么呢?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是在努力证明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而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决定是否批捕的时候,会着重看案件各方面的证据,不仅包括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明有罪的证据,还包括律师提供的通常表明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法律意见书。如果法律意见书有理有据,检察院会着重考虑,特别是在提审嫌疑人的时候,会格外关注,这对维护嫌疑人的权益是非常有利的。如果不能会见的话,疫情使得会见困难,那么律师了解案情的方式就被卡断了,相当于法律意见书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对办案质量的影响是非常之大的。
特别是现在实行的是捕诉合一制度,谁批捕谁起诉,如果检察官在批捕阶段作出了批捕决定,在起诉阶段会想方设法对嫌疑人做有罪处理。
之前,在“捕诉分设”的情况下,负责审查批捕的检察官与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是不同部门的两个人,由于具体的职责内容和面对的对象不同,他们看待案件和审查证据的角度也会有所不同,可能会使他们在采取强制措施和对案件作出结论时有差异。批捕检察官在审查批捕环节主要面对侦查机关,考虑的是这个案件能否批捕,不必过多考虑起诉问题。而公诉检察官直接面对法官和法庭,其考虑的问题是这个案件能否起诉,两位不同的检察官考虑的角度和重点是不一样的。
也就是说,在“捕诉分设”制度下,对辩护律师而言,在审查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不同的辩护机会,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批捕检察官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检察官提出不起诉的辩护意见,两个检察官在审查律师提出的意见,因为考虑重点不同,可能会得出不同的两个结论。因而律师的这两次辩护的机会所带来的辩护结果可能是不一样的,从这个角度说,这两次辩护的机会应当说是各自独立的机会。
但是,实行“捕诉合一”之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同一部门的同一位检察官既负责审查批捕,又负责审查起诉,那么,他介入到审查批捕阶段时,他的心态和思维,对证据的标准,就完全不一样了。下意识的,检察官在审查批捕时肯定会带有起诉的思维,审查证据的标准绝对不是原来批捕检察官所采用的标准,他们在把握事实和证据方面将以起诉和审判的要求为标准,实际上是把审查起诉工作前移,对证据审查的标准要求也提高了,这是检察官审查案件时将会发生的最大变化,这种变化将会给律师的辩护带来重大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仍然是法律规定的两个不同环节,尽管对于辩护律师在这两个环节仍然可以向检察官提出两次意见,但是一旦检察官对案件做出批捕决定,就代表了他对案件的基本态度。如果案件事实和证据没有出现重大改变,就会作出起诉决定,辩护律师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向该检察官提出不起诉的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辩护律师在检察环节的两次辩护机会,实质上变成了只有一次辩护机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利应该说受到了影响,辩护机会受到了压缩。
而疫情使律师会见变得困难的同事,同样让检察院提审嫌疑人难度增大。这个时候证据作为做菜材料,来源变得单一,只由侦查机关提供,独留硬币一面,另外一面无从获得,当事人对被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被静音。
侦查机关在向检察院提请批捕时,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倾向于忽略一些对批捕不利的证据。所以如果单单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往往是符合逮捕条件的。这个时候律师和检察院无法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在批捕的时候只能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很有可能就批捕。而捕诉合一制度下,批捕之后,检察官会基本维持对案件的基本倾向。没有人想自己打自己的脸,所有这时候再想案件有回旋的余地,就变得比较困难。在此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也便大打折扣。
在疫情期间,刑事案件办理遭遇种种困难,是不是刑事律师就就不能开展工作,失去作用了呢?
我的观点是,在此情况下,律师的作用反而显得更为重要。由于不能会见,如果再没有律师参与,检察院提审难度也有所增加,参与度下降,对办案机关办案过程的监督减弱,办案机关办案过程成了封闭式的,不透明就容易被有意无意的掺杂不客观要素,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办理案件就真的成了一个良心活。
这个时候就更加需要律师在不能会见当事人的情况下,积极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一方面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了解案情,同时让侦查机关意识到自己的办案过程是受到关注和监督的,从而办案更加客观公正,减少办案的随意性。另外,由于侦查机关独揽证据来源,办案过程中很容易放松,办案过程就会更有可能留下漏洞,这也为案件的辩护工作提供了更多空间,这对当事人和律师来说都是很好的机会。
最重要的是,难会见,不等同于不能会见。如果一旦案发,及时委托,通过正常流程进行预约,审批,虽然花费一些时间,但是还是可以会见的。同样可以保障当事人权利。最近接触了几个案件,当事人一再反复犹豫,浪费了宝贵时间,虽然有些案件赶在最后节点之前会见,并办理了取保候审,但是有几个案件,当事人的罪行很轻,完全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然而由于家属不够果断干脆,最终决定委托的时候,办理完会见审批手续,能够会见时,已经被批捕,使案件办理难度大大提高,真的非常可惜。
俗话说,尽人事,听天命。但是刑事律师更多的是在践行事在人为,自助者天助。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之后,我最深切的体会便是,对刑事案件而言,时间成本是最昂贵的,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不管做什么决定,都要干脆果断,每一次的犹豫反复,无头苍蝇般的急病乱投医,经常会将案件带入越来越坏的境地,掐灭一次次生机,最终无力回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