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2 21:09:12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新疆法制报公众号
王某因长期网上赌博入不敷出,欠付各种网上贷款,为了填补亏空,他开始向单位同事和大学同学借款。
2017年10月20日至25日,王某先后从单位同事李某、张某和大学同学刘某处以母亲“生病急需用钱”“归还银行贷款”为由,借款3.7万元。2017年10月26日,王某未向单位请假就离开了工作单位所在地,到浙江省某市打工。朋友们拨打王某的电话,但其电话一直处于停机状态。
给王某借款的李某、张某、刘某与王某的父母联系,发现王某的母亲并没有生病,其母亲也联系不上王某。
2018年2月,王某的单位下发了开除王某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王某的同事、同学这才意识到掉进了王某的“借款陷阱”,遂报警。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将王某缉拿归案。王某承认了借款行为,但拒不认罪,辩称自己是合法借贷,只是暂时无力还债。
随后,王某被公诉机关起诉至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的借款行为属于民法范畴的民间借贷行为,还是刑法范畴的诈骗行为。
法院认为,区分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诈骗的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首先关注王某不能如期归还借款的真实原因。正常借贷关系,借款不能如期归还的原因多是由于意外等客观情况,而本案中,王某获得的财物,大都用于赌博挥霍一空,而并非其主观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造成借款无法偿还。
其次,要看如期不能偿还时行为人的态度。正常借贷纠纷,欠款人多是有打算偿还的准备或努力。本案中,王某已经计划离开单位不回来,向同事、同学以虚构的理由借款,钱款到手后,王某便携款潜逃,形成典型的诈骗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且计划离开工作地的情况下,虚构其母亲生病的事实,从李某、张某、刘某处骗取“借款”3.7 万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王某退还受害人的借款3.7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努尔比亚·阿力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