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0:53:18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投保人杨红贞生前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11月3日起至2013年11月2日止,保险合同约定:保障项目为意外身故、残疾、烧伤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为3万元。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各项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2013年9月1日9时55分许,杨红贞驾驶浙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后乘坐项芬芳)从窈川驶往塘坑方向,途经磐新公路6km+770m路段时,与对向由潘金瑶驾驶本人所有的浙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杨红贞和乘坐人受伤与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由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红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潘金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红贞于2013年12月25日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三原告以交通事故致杨红贞身故为由诉至该院,该院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2014)金磐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支付三原告共计179403.85元(包括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案中,该院根据鉴定结论:杨红贞因自身疾病原因引起死亡为主要原因,酌定由肇事车主赔偿30%。另查明,杨永田系杨红贞的父亲,杨海兰系杨红贞的女儿,杨海军系杨红贞儿子。
【争议焦点】
人保财险公司是否应当全额赔偿?
【法官说法】
人保财险公司认可杨红贞系因意外伤害导致受伤,但认为杨红贞自身疾病为其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仅应承担9000元的身故保险金。本院认为,如没有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在先,致使杨红贞多处骨折、多次手术,促使杨红贞自身疾病恶化,杨红贞仅因自身疾病并不会在这样短的时间内身故,杨红贞最终身故与该意外伤害存在不可分割的关联。此外,人保财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人保财险应予全额赔偿。
【判例来源】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民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