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2 23:26:0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张三因酒驾被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元,然而交完罚款、结束了例行的七天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没多久,他就好了伤疤忘了疼,抱着小县城晚上很少有交警查证的侥幸心理,数次驾车外出。事实证明,侥幸心理确实要不——意外突发在张三又一次驾车上路时,小轿车结结实实地撞上了一辆摩托车;被吓得魂不守舍的张三根本没想到救人,匆匆驾车逃离了现场。结果造成摩托车损坏不说,摩托车驾驶员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经交警大队认定,张三对此事故负全责,经法院判决,张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至于本案涉及的赔偿,因为张三当时的驾照还处在酒驾暂扣期间,没有驾驶资格,他此前投保机动车险的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对此表示,张三在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驾车上路导致交通事故,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如果保险人为驾驶人的违法驾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会使违法者获得不当利益;
且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四十条第(二)款第3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驾驶人有“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情形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因此保险公司对此无须承担商业保险赔偿责任。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由于交强险追偿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平衡利益,使重大过错责任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因此交强险应予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2万元,张三主张的商业险22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最后提醒道,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驾车,实质是在驾驶资格终止后进行无证驾驶行为,此种情形往往源自一种侥幸心理,希望广大车主朋友驾车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大程度地避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更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