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找婚姻方面的律师,再婚成功的例子

时间:2022-12-06 16:27:35来源:法律常识

“白头偕老”的婚姻,让所有人羡慕。然而,因各种原因,一些人并没有实现这美好的愿望。 近日,重庆市高院、重庆丰都法院先后发布了有关再婚人士遇诉讼纠纷的典型案例,希望为大家提供一些思考。

再婚五年后老伴去世 她被继子女告上法庭

年过七旬的熊英最近一段时间都处于悲痛中,她再婚的老伴李明离世了,三个继子女又将她告到了法院,要求分摊李明的安葬费。

熊英和李明都系再婚,李明与前妻育有两儿一女,在他再婚时均已成年。

2017年8月,两人在丰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在熊英家一同居住生活。去年12月中旬,李明的儿女将李明接走,也没告知去向。急得熊英报警求助。

今年4月,李明去世,他的儿女为其操办了丧事。丧事办理期间,请来帮忙的一位村民又突发疾病离世。这场丧事办下来,包括赔偿费用,以及李明丧事费用,共计花费10万余元。

李明的子女认为,熊英作为父亲的现任配偶也有安葬义务,要求熊英分摊四分之一的相应费用,共计2.6万余元。熊英拒绝后,被李明的子女起诉至丰都法院。

庭审中,熊英称,操办李明的丧葬事宜也是三原告应履行的责任,自己已经年迈,无儿无女,也需要有人赡养,不应再承担丧葬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原告作为李明的成年子女,在其死亡后进行安葬,是三原告应尽的义务。熊英虽系李明的现任配偶,但因其已75岁高龄,本就需要人赡养,加之无儿无女,原告方又未举示证据证明熊英现有充裕的经济收入,同时社保支付的安葬费和抚恤金也已由原告方领取,故三原告请求熊英分担安葬费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再婚后共同抚养女方孩子

离婚时他想要回部分支出

刘兰系被告小刘的母亲。2009年6月,刘兰与唐山再婚,当时小刘年仅10岁,随后小刘由刘兰和唐山共同抚养、教育长大。在小刘上大学期间,唐山共支付其生活费35200元。

去年年底,因为生活中的各种琐事,加深了刘兰和唐山之间的矛盾,也伤害了夫妻感情。2021年12月,刘兰起诉离婚,与唐山解除了婚姻关系。

今年3月,唐山也提起了诉讼,要求刘兰的孩子小刘返还他此前为其支付的大学期间生活费。

万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山与刘兰结婚时,小刘尚未成年,两人共同抚养、教育长大,唐山与小刘已形成具有抚养教育内容的继父子关系。

唐山基于父子关系,在小刘成年后选择继续支付其就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系出于自愿履行道德义务所为的赠与,该赠与合同已成立并实际履行,并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唐山并不享有可撤销该赠与的权利。

为此,法院以唐山的主张欠缺法律依据,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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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支招:“再婚婚姻”这样经营

如何经营好再婚婚姻,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重庆市家庭教育智库专家周守兵称,对于再婚家庭而言,经济问题、性的问题、沟通问题是影响婚姻关系的主要问题。

在经济方面,其财务要与再婚双方原来的财务进行相应的隔离和独立,必要的时候不排除使用婚前财产公证的方式来明确各自的婚前财产。再婚重组家庭后可建立一个公共资金账户,夫妻双方定期按一定比例或金额(依据双方各自收入的情况或具体协商)缴纳到该账户中,该账户资金用于重组后家庭的共同开支(家庭正常生活开销、人情客往,再生小孩教育等等)。

同时,再婚后夫妻双方通过真诚交流与磨合来达到性和谐。而在沟通方面,不触碰对方底线或敏感话题,比如与前任的对比、过往的伤害等,少谈论别人家的话题。

对孩子的教育,以亲生的那一方为主导,另外一方配合尽责,需要原生父母共同承担养育责任与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执行。

涉及大家庭方面问题,以夫妻关系高于一切关系为优先原则处理。

“幸福的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以信任为纽带,以信仰为动力。需要双方共同学习,认真经营。爱就是彼此珍惜。”周守兵说。

律师建议:让再婚变得幸福 一定要做好相关法律保障

据今年6月江北法院发布的一份《家事审判白皮书》显示,从2019年至今,该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再婚再离”现象较为突出,而这种现象多发生在50岁以上的中老年夫妻间,诉请理由包括婚后家庭关系不和睦,共同财产使用存在争议,或与婚前已生育子女关系存在矛盾。

如何在再婚生活中理清各种复杂的关系,用法律来保障幸福,化解好矛盾?记者采访了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倪世钧。

倪世钧律师说,再婚一定要有子女的支持,特别是老年人再婚,既不可瞒着子女,也不可为再婚“断绝”亲子关系,而是一定要争取子女的理解与支持。如遇上强烈反对,可请求社区、人民调解机构帮助。

同时,财产要理顺。再婚夫妻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将各自财产关系理顺。要与前任在财产上划清界限,尽量不要有财产纠葛和经济往来(子女抚养费除外),涉及股权和房产等财产尚未分割的,尽快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应起诉分割。

再婚夫妻可约定婚后各自的退休金、工资等收入如何支配。若再婚后,有可能被债权人或者前任追讨前一次婚姻的债务,可和现任的妻子或丈夫提前做书面财产约定,以免累及再婚配偶。

老年再婚者,还可以订立遗嘱,或对财产进行相应处置。比如,变现或者以买卖、赠与的形式直接传给后辈。

另外,再婚同样涉及衣食住行、生养死葬等现实问题,宜在婚前准备周全,住哪里、孩子的抚养及老人的照顾等都需要一起商量清楚,以减少再婚后的矛盾。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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