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9:02:02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
AB系夫妻,两人有CDF三个子女,AB将其自有房屋赠与C,后C对AB不尽赡养义务,AB年老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发生困难,C不仅不照料AB,反而冷落忽视,致使AB难过伤心,AB遂起诉C,主张撤销赠与,返还房屋。诉讼中,A过世,法院裁定诉讼中止。那么,DF是否可以作为原告,承担A对C的诉讼呢?
分析:
C认为A过世,涉及夫妻共同财产A赠与部分,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已不再存在,BCDF均系A的继承人,如允许DF作为原告承担A赠与部分的诉讼,则变为继承人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且CDF同为继承人,在同一诉讼中,C不可能既做原告又做被告,因此,法院应当对A赠与部分的诉讼予以终结处理。
DF认为,A诉讼中过世,其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继承人有效,C虽为继承人,但C作为被告,难以顺应A生前的诉讼主张。因此,本案,应由DF作为原告,承担A撤销赠与部分的诉讼。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本案中,A在诉讼过程中死亡,DF作为其继承人,有权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故C的抗辩主张不成立。
因此,DF可以作为原告承担A对C的诉讼。
风险提示:
对有要求的赠与,建议以书面形式,对赠与条件明确列明,并注明在符合哪些条件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以便后续处理撤销赠与时,减轻举证责任,简化撤销赠与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