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09:24:37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法治国际论坛(2019)10日在广州开幕。国家主席习近平向论坛致信。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法学会会长王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李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澳门特区政府法务局局长刘德学,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训秋出席论坛。
中国法治国际论坛(2019)由中国法学会主办,来自中国以及“一带一路”沿线的40余个国家、4个国际组织约400余名代表参加论坛。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巍博士应邀参加本次论坛并发表演讲。
在论坛上,张巍博士作了题为《以区际法律冲突理念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的演讲。
张巍博士根据区际法律冲突的理念,结合我国“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域”的实际情况,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她认为,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明确要求,作出了完善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同内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机制,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大工作部署,这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也为以法治理念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坚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结合起来,以区际法律冲突理念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不断贡献中国智慧。”
粤港澳大湾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以下称珠三角九市),总面积5.6万平方公里,2017年末总人口约7000万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附:
张巍博士《以区际法律冲突理念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演讲全文如下: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业界的朋友:
大家好! 非常荣幸有机会参加今天的研讨会,我也感谢会议的组织者邀请我参加本次会议并做发言。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举措,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建设进入全面铺开时期。聚焦粤港澳合作发展的全面升级的背景,如何促进大湾区建设的法律合作是今天讨论的热点。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概况
(一)政府间合作
在法律合作方面,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早已开展了政府间合作。例如,2003年,中央政府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即“CEPA”)。在随后的十余年时间里,内地与港、澳特区政府又分别签订了十项补充协议及相关协议。201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定《粤港合作框架协议》;2011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上述协议为两岸三地政府间合作奠定了基础。
(二)司法协助
香港回归以来,内地与香港共签署了六项司法协助安排,两地在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及相关民商事判决方面达成共识。2019年,两地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标志着两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已基本全面覆盖。
澳门回归以来,内地与澳门也签署了一系列司法协助安排,两地在民商事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方面达成一致。
同时,香港和澳门也开展着司法协助工作。例如,2013年的《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使两地的仲裁裁决互相得到认可和执行。
(三)法律服务业合作
2003年CEPA及其补充协议落地实施标志着两岸三地法律服务合作的壁垒被打破。2011年《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的施行使深圳前海成为法律服务开放市场的试点。2016年全国首家内地与港澳三地合伙的联营律师事务所落户珠海横琴,进一步打通了内地与港澳间合作的通道。同年,司法部同意联营律师事务所可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标志着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进入更深层次的融合。时至今日,内地与港澳的法律服务合作深度广度达至前所未有的水平。
(四)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法律合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内地与港澳两地的政府间合作是一种政策行为,政府间合作协议的履行完全取决于各方政府的自觉性,并无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港、澳基本法只规定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并未规定可以与中央或地方政府达成合作协议,内地法律对这个问题也没有规定。所以,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广东省地方政府与港澳缔结的政府间合作协议,并无法律上的依据保障其履行。
其次,在司法协助上,虽然港、澳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但是内地法律对地方司法机关能否主动与特区政府进行司法联系没有明确规定。而且,特区政府之间能否进行司法联系,基本法的规定也够不明确。
再次,在法律服务业的合作方面,粤港澳律师业的开放主要表现为广东律师业向港澳的单边开放,而港澳律师业尚未完全对广东开放。而且,根据内地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香港、澳门律师在内地出庭还存在制度上的障碍。
二、以区际法律冲突理念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
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济合作已经取得良好的成绩,但法律合作效果却未如理想。由于历史原因,港澳两地法律制度分别属于不同法系。两地回归祖国后,依照“一国两制”和两地基本法的精神,香港和澳门仍然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在法律制度方面也仍然保持其原有法系特征。如何跨越法律制度的冲突进行跨区域法律合作,是内地和港澳法学理论和实务界积极探索的重要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以区际法律冲突理念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合作。
(一)区际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区际法律冲突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的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内部有多个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区域,因而常有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需要解决。在欧盟、英国、美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现象普遍存在,它们通过各自的方式解决了这个问题。
1、欧盟区际法律冲突
欧盟的成员国,既有大陆法系国家,也有英美法系国家;在欧盟的大陆法系国家中,既有德国法系国家,又有法国法系国家。该区域面临至少两种法律冲突,即各成员国法律之间的冲突以及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之间的冲突。欧盟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方式是制定统一的国际私法,其中主要是统一实体法规则。欧盟立法主要涉及经贸领域,如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责任等等,不涉及与国家主权有关的国防安全、军事等领域。现如今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也证明了统一法律规范对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2、英国区际法律冲突
英国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四部分组成,英格兰和威尔士都实行英格兰的法律制度,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实行各自的法律制度。因此,英国存在三个实行不同法律制度的地区,各地区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但是,英国议会可以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法律,这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英国的区际法律冲突。
3、美国区际法律冲突
在独立之前,美国各州已经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制度。为了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美国宪法对各州拥有约束力,各州的法律不能与联邦宪法发生冲突。同时,联邦法院具有对州法院判决的终审权,可以对州法院的判决进行改判。美国基于国家整体利益整合各州利益,这为解决美国区际法律冲突提供了宪法和司法保障。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际法律冲突的特殊性
粤港澳大湾区区际法律冲突有着自身的特殊性。从世界范围来看,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衔接规则、融合发展,是一个崭新课题,尚无先例可循,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拿来借鉴。
1、粤港澳三地法系和社会制度不同
粤港澳三地有着不同的社会制度,并且属于不同的法系。一国之内,两种制度、三个法系,这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按照理论界的分类,中国内地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法系,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系,而澳门法律属于大陆法系中的法国法系。除特区基本法附件中的法律之外,内地的绝大多数法律都不能在特别行政区适用。
2、粤港澳三地司法管辖权的不同
内地以及港澳两地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香港、澳门有自己的终审法院,司法判决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限制。就这一点来讲,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有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而类似于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
3、港澳与内地加入的国际条约不同
根据中英、中葡联合声明以及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规定,香港和澳门可以以“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文化、科技等领域单独地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交往并申请加入国际条约或者签署相关多边、双边协定。因此,香港和澳门参加的某些国际条约,中国内地可能没有参加;而中国内地参加的国际条约,香港和澳门可能没有参加;也有可能各方都参加了某一国际条约但是条约内容有所不同。这就导致三地参加的国际条约之间存在法律冲突问题。
三、粤港澳大湾区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案
(一)方案一:全国人大制定统一冲突法在两岸三地适用
针对粤港澳区际法律冲突的特殊性,有学者认为可以借鉴欧盟和英国、美国的经验,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来解决两岸三地的法律冲突问题。与此观点相似,还有学者建议成立立法协调联席会议起草统一的区际冲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区际冲突法》并经全国人大通过,并将其纳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中。
(二)方案二:保持目前方式不变,把涉港澳案件视为涉外案件
有学者认为“把涉港澳关系视同涉外关系处理,区际法律冲突参照国际法律冲突来加以解决的方式”是一种务实的做法。该观点认为关于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路径,不是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而是继续保持“涉港澳台民商事务视为涉外事务,按照专门法规和区际协议予以处理,如无专门法规和区际协议则参照适用涉外法规”的模式。
(三)方案三:三地共同制定冲突法,在三地分别生效
我们认为,制定统一实体法的方案与“一国两制”基本制度不相符合,因此不能照搬欧盟、英美的方式解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而且,把涉港澳案件视为涉外案件是港澳两地回归前的做法,在港澳两地回归多年之后,内地和香港、澳门早已同属一个中国的情况下,如果再将涉港澳案件视为涉外案件则有失妥当。因此,需要另寻出路妥善解决两岸三地的法律冲突问题。
其实,内地与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达成司法协助安排的机制为解决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冲突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思路。例如,内地与香港的司法协助安排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或高等法院签署,然后在内地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同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法律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并予以执行。又如,澳门特区行政法务司司长和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分别代表两地签署《澳门与香港签署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该《安排》自双方同意的指定日期起生效。这种由各地代表共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然后由各地有权机关经过一定法律程序分别公布的机制,既保证了在不同地区所公布的法律文件内容上的协调性,又充分尊重了各地所享有的立法权。
同时,根据香港、澳门基本法的规定,行政与立法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行政会议是行政与立法相互沟通协调的机制。内地可以通过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港澳两地进行协调,拟定三方认可的冲突法法律草案,然后由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行政会议与立法机关沟通将其上升为各自的法律草案,审议通过。这样,内容一致的区际冲突法在两岸三地共同生效,既充分尊重了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立法权,又保证了内地、香港、澳门三者之间的区际冲突法相协调,能更好地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
四、结尾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重点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明确要求,做出完善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同内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机制,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大工作部署。这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也为以法治理念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坚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结合起来。请让我们共同携手,以区际法律冲突理念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不断贡献中国智慧!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