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合同找律师有用吗,故意隐瞒合同无效的原因,后在再审中提出后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时间:2022-12-07 11:16:42来源:法律常识

法院裁判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能众和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中能众和公司在一二审中隐瞒了其在国电芳城公司取得中标通知书前已经与国电芳城公司就案涉工程施工进行实质性磋商的事实。现提交所谓“新证据”,拟证明其在案涉工程招标投标前已经与国电芳城公司进行实质性磋商,并据此主张案涉《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无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中能众和公司作为发包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案涉工程招标投标前与国电芳城公司就工程施工进行实质性磋商,存在重大过错。建设工程造价数额或者计价方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案涉《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能众和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中能众和公司高管与国电芳城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其关于案涉《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三言两语:很多时候,我们在诉讼的初期由于对案件的判决预估不足,导致诉讼策略出现一定的失误。本案来看,发承包方在招投标前是否进行实质性磋商双方心知肚明,因此应在一二审期间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最终在再审中才提出合同无效未被支持并不意外。有朋友认为,合同无效属于天然无效,尽管程序上出现了一定的瑕疵,但也不应该影响合同的效力。我们猜想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肯定会考虑到该观点,但法院并没有否定发承包方在招投标前是否进行实质性磋商会造成合同无效这一观点,但从法律价值上考虑,诉讼中的诚实信用更应该得到保护,属于法理上的“更强理由”。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并非是故意隐瞒相关事实,而是其他原因造成合同效力在原审中认定错误,后在再审中提出的情况下,因其并非违背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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