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6:07:38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17年,甲与丙经乙介绍认识。2017年5月31日,甲通过乙借款100万元给丙(同日甲通过银行转账给付乙98.2万元,再由乙将借款给付丙)。2017年12月18日,丙又向甲借款100万元(同日甲通过银行转账给丙100万元)。此后,丙通过乙分批偿还甲借款本金40万元及部分利息。
2019年1月24日,经甲乙丙三人对账,丙向甲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甲人民币100万元整。于2019年2月2日前归还...借款人:丙,担保人:乙”。丙在借条下方加注:“备注:乙180万欠条里有60万是甲的,条子是同一天打出的。丙,2019.1.24。”
后丙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于2019年2月12日起诉丙返还借款,法院支持甲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甲于2019年12月17日起诉乙,要求乙对2019年1月24日借条上担保的1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甲诉乙的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并不中断,因此乙提出的其免除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依法成立,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甲委托笔者代理二审。
二审的代理思路能且仅能是主张甲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乙就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上诉意见:
一、一审法院审理违反法定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本案中,对于上诉人甲庭后补交的通话录音,关乎到能否证明上诉人甲保证期间内要求被上诉人乙承担保证责任,待证事项亦是本案的唯一争议焦点,但该证据并未在法庭上出示。
一审法院在该证据未在法庭上出示的情况下,径行认定通话录音未显示上诉人甲要求被上诉人乙承担保证责任,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二、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未显示其曾要求被告对本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有误
2019年4月26日下午8时42分,上诉人甲与被上诉人乙的微信聊天记录为“乙:你打电话的意思是什么,是不是问我要钱用。甲:你不应该帮我想办法吗,我现在没办法了”。
2019年4月26日下午9时10分,上诉人甲向被上诉人乙发送:“我打给你的100万元怎么办。”
根据上述两次聊天记录,可看出上诉人甲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上诉人乙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被上诉人甲的文化水平,无法苛责其用规范的法言法语来表达自己的请求,但能明显判断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是上诉人甲的真实意思表示。
另根据聊天记录,被上诉人乙承担了上诉人甲另案的诉讼费用。关于被上诉人乙支付相关费用的定性问题,上诉人甲认为这是被上诉人乙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
代理意见:
上诉人甲于2019年4月26日通过微信聊天要求被上诉人乙就本案借款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现就该微信聊天记录分析如下:
第一部分:
乙:你打电话的意思是什么?是不是问我要钱用?
甲:你不应该给我想办法吗?
(从以上对话可看出,甲给乙打过电话且目的是“要钱”)
首先,上诉人甲与被上诉人乙除保证合同纠纷外,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要钱”的情况。其次,上诉人甲与被上诉人乙无借贷合意,结合上诉人甲的文化水平,不该苛责其说出“乙,你该承担保证责任”之类的话,且被上诉人乙明白所谓的“要钱”指向的是双方唯一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故,“要钱”只能理解为上诉人甲基于保证合同关系要求被上诉人乙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部分:
乙:你起诉的费用不是我出的吗?
如何理解被上诉人乙支付另案的诉讼费用。首先,被上诉人乙所说的起诉指的是上诉人甲另案起诉借款人丙,被上诉人乙对借款人丙全部借款160万元的其中1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其次,上诉人甲与被上诉人乙仅存在保证合同关系,双方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故,被上诉人乙支付诉讼费用的定性为履行保证责任。
综合看待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提醒法庭注意的是,在2019年4月26日之前,上诉人甲亦向被上诉人乙主张过保证责任。从逻辑上来讲,若未主张过,被上诉人乙不会在2019年4月26日主动问“你是不是向我要钱用”,更不会主动支付另案起诉借款人丙的诉讼费用。
第三部分:
甲: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吧。我打给你的100万元怎么办?
首先,上述对话中提到100万元指向的是被上诉人乙担保的100万元。其次,上诉人甲向被上诉人乙提到了保证金额100万元怎么办,并提到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吧。故,上述对话的应有之义:你担保了100万,要按照担保的规则向我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部分:
乙:要是这个借条不改,60万我肯定负责。
上述对话中“负责”指的是承担保证责任,这里可看出被上诉人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进一步说明上诉人甲向被上诉人乙主张过保证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全部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