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06:30:09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饶金祥律师,福建法政联盟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专注刑事辩护。办公室地址:厦门思明区国贸大厦18楼。
一位嫌疑人的母亲打来电话:
“饶律师,马上就要过年了,我儿子五月份关进去到现在,人也见不到,现在可不可以取保出来回家过年?求求你一定要帮帮我。”
回答问题之前,先简单概括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通常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如下情况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通俗点概括,就是关久了的、犯罪不严重的、身体状况差的。当然,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好了,现在我们可以直奔主题说明的是,过年或者其他任何重大节日,不是法定或者酌定可以变更羁押为取保候审的条件。
上面这位母亲焦急不安的心情,代表了普遍被羁押人员家属的状况。春节在大多数国人眼里是最为至关重要的团圆之日,即使千里、万里,也要回家过年,与家人团聚。所谓法不外乎人情,即执法机关在严惩犯罪的前提下,也允许在适度的时机展现法律的温情,惩罚为主,教育为辅,宽严相济,才能更有利于犯罪行为的改正,真正获得教训,从而弃恶从善。
我曾经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遇到过如此的情况,如预估刑期可能在某一定范围之内,而该刑期范围可能会恰好临界某些重要的节日,如春节,如清明,如中秋,那么我会尽可能与承办法官沟通,争取让刑期在这些节日之前期满,让他们家人团圆的更有意义。当我提出这些请求时,大部分法官也都会理解并耐心倾听,在允许的范围内适度宽松。当然,也遇到铁面无私的法官,一丝不苟执行法律的惩罚权限,不容协商。
对于身体状况差的被羁押人员进行取保候审,近几年以此为理由办理成功的仅有两起。某人若是涉嫌犯罪,在被投入看守所羁押之前,都会对其进行健康体检,看是否符合被羁押的条件,避免身体状况糟糕而被羁押,导致出现不该有的状况。
前几年,在一起涉及毒品犯罪的案件中,被告人身患艾滋病,其在某公交站与买家接头,出售一克冰毒,在身上搜出14.7克冰毒,最终被刑事拘留。拘捕的时候侦查机关并不知道他的身体状况,当事人本人也怯于交代,于是侦查机关对他先行羁押并进行讯问,后家属委托律师处理,经过会见得知此情况,立即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当时已被羁押一个月零十七天。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让我们别向家属说明患艾滋病一事,于是我们选择沉默。后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由于身体健康问题,故监外执行。
另外一起刑事案件,因涉嫌诈骗的当事人突发脑溢血处于重度昏迷,在医院icu抢救十数日后转入普通病房,但是人依然昏昏沉沉。在icu期间,侦查机关即同意办理取保。
在其余处理过的案件中,家属提出腰间盘突出、肾结石、肠胃不好、重度近视、高血压等等,要求作为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这些理由我当然会倾听,大多数时候无论是否有效,也都会作为申请取保候审的附带理由,列在文书之上。上述身体状况,自然大多数不符合可以取保的条件,但是作为一种可能存在的希望,多一点笔墨,又有何妨。
关于取保候审成功的案例,大多数还是基于案情本身,如可能确实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或者作用小、案情清楚、证据固定、无人员在逃等等,在这些情况下成功的案例居多。
快过年了,希望法律的温情可以让被羁押的人员及其亲属有所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