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劳动争议律师找哪个,疫情期间法律适用

时间:2022-12-07 21:26:50来源:法律常识

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国各地疫情防控面临新形态,居家办公成为疫情防控之下不得已的一种常态。近期,不少企业都或多或少面临着一些合同履行、劳动用工以及居家办公期间人员管理等各方面的法律问题。本文依据最新的疫情防控政策,围绕企业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梳理相关法律及风险解读,供企业和相关主管人员参考!

相关问题三

疫情期间企业融资担保问题

1、贷款企业和个人因疫情防控出现经营困难或无收入来源,能够申请贷款延期或请求减免部分利息?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针对本次上海疫情,《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金融支持举措》明确:“鼓励在沪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采取调整贷款期限、变更还款方式、调整结息频率、减免罚息等方式,支持困难行业企业度过难关”。

上述政策指导意见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值得注意的是,上海高院在2022年4月8日发布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四(2022年版)》中认为:“对于信用卡、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金融借款、融资租赁、保理、典当、小额贷款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一般不宜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偿还欠款的责任。”如疫情对债务人个人收入或企业营收造成较大影响导致无法按时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在相关案件中组织当事人协商,促使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和公积金管理等部分关于疫情防控的信贷政策和相关要求,适度调整信用卡、住房按揭贷款等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避免贷款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贷”“断贷”行为,有效防范金融市场风险。对金融机构及相关市场主体违反监管规定,以服务费、咨询费、担保等各类费用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形的将不予保护。因此建议贷款企业和个人与金融机构积极沟通,了解其贷款延期及利息减免等纾困政策。

2、延期还款是否会影响征信?

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如金融机构批准了贷款企业和个人的延期还款申请的,该延期还款不会影响征信。

3、贷款企业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金融机构是否能够提前收回贷款?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规定:“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促进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金融支持举措》更是明确:“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因此,出现上述情况时贷款企业可以据此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共同协商。即使协商不成,根据政策的指导,可以预见金融机构在证明收回贷款必要性上会承担更高的证明责任。

相关问题四

其他疫情期间相关民事领域

1、疫情期间物资销售哪些情形可能构成哄抬物价?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哄抬物价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2、因运费、人工费上涨导致的价格大幅上涨是否属于哄抬物价?

答:根据上述指导意见,确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销售利润率不高于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的正常销售利润率的,不属于哄抬物价。

3、行政部门对哄抬物价的处罚幅度?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4、哄抬物价相关案例

案例一:锦小文餐饮店哄抬价格案

锦小文餐饮店于4月10日以180元的价格购进土豆60斤,折合每斤土豆进价3元,在外卖平台上以16.8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为460%;以7.5元/斤的价格购进西红柿,在外卖平台上以实际30元/斤(标价为38元/斤,自动参加店铺满38-8活动,故认定价格为30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为300%。锦小文餐饮店之前未销售过土豆和西红柿,经调查周边商超,统计3月13日至3月19日期间同类土豆和西红柿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分别为22.5%和28.9%。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土豆43斤,尚有17斤土豆未售出; 共计销售西红柿8斤,尚有部分未售出。经核算,本案违法所得共计727元。

锦小文餐饮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责令退款727元,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罚款3635元。

案例二:本利丰超市哄抬价格案

本利丰超市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大白菜、卷心菜、茄子、土豆等蔬菜。经核算,疫情封控期间本利丰超市销售的大白菜进销差价率是113.6%,卷心菜进销差价率是126.7%,茄子进销差价率是137.6%,土豆进销差价率是168.5%。另外,3月13日至3月19日本利丰超市销售的大白菜进销差价率是52.3%,卷心菜进销差价率是76.0%,茄子进销差价率是57.4%,土豆进销差价率是98.5%。

经核算,本利丰超市销售大白菜的违法所得是516.00元,卷心菜的违法所得是76.00元,茄子的违法所得是458.32元,土豆的违法所得是752.02元,上述违法所得合计为1802.34元。

本利丰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责令退款1802.34元,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罚款9011.7元。

作者:钱倩,美国金融服务法硕士,现为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长宁区优秀青年律师,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涉外律师)研究生校外导师。

专题统筹:秦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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