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23:31:16来源:法律常识
P2P网贷平台非法放贷、“套路贷”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公安机关暂时没有立案,但是借款人不堪忍受“软暴力”、污损信用记录等恶意催收之苦,不得已而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否以地方政府集中处置为由不予受理?
借款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受理后,经审理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可以依法驳回起诉,移交公安,但是不能够不予受理,更不能够口头不予受理、不出具法律文书。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或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借款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但是,以地方政府集中处置为由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人民法院以某几个部委联合出台的一两份文件为依据,以地方政府集中处置为由不予受理的,可以吗?类似文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所指的法律,因此不可以。
退一步讲,即使不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也不能够口不予受理、不出具法律文书。《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三条第三项明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不出具法律文书(不予受理裁定书)的,借款人可以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依法申诉;出具了不予受理裁定书,借款人不服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提起上诉,或者待新的事实产生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重新起诉。
总之,人民法院对借款人对P2P网贷平台的起诉,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应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涉案P2P网贷平台确已被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依法处置的,可以行政案件在先原则暂时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但不得口头不予受理、不出具法律文书;充分保障包括借款人在内的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