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08:20:05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
2021年7月,齐某某帮助买房洗钱犯罪团伙买饭送饭,多吃出去洗钱据点,被侦查机关认定为共犯以诈骗罪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1.齐某某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并未对他人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2.如果侦查机关认为齐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辩护人恳请承办人员注意齐某某起辅助作用,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3.对齐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最终,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齐某某帮助买房洗钱犯罪团伙买饭送饭,多吃出去洗钱据点,被侦查机关认定为共犯以诈骗罪刑事拘留。齐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齐某某是否可以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齐某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辩护意见】
一、齐某某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并未对他人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齐某某主观上不具有与他人诈骗的共同犯罪故意。齐某某于7月4日回甘肃老家准备盖房子,在帮哥哥处理商铺装修事宜期间认识绰号为“星巴克”男性一名。两人结识后“星巴克”询问齐某某近两天是否有空余时间,得到肯定回答后“星巴克”提出让齐某某帮忙送餐,齐某某遂答应。由此可以看出,齐某某并不知道“星巴克”等人从事的具体工作,两人的沟通仅限于买饭送饭这一日常生活类事项,并未涉及违法犯罪的内容,因此齐某某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
第二,齐某某客观上没有对他人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根据辩护人会见了解的情况得知,“星巴克”仅安排齐某某为住宿于甘肃省宁县昱凯宾馆的两名男性提供送餐服务,并未要求齐某某看管或者协助宾馆内的两名男性工作,也从未向齐某某索要银行卡、支付宝等个人名下资金账户。此外,齐某某一开始送餐可以进入宾馆房间内,后面“星巴克”告知其送到房间门口敲门即可,也不要有所打探,一方面印证齐某某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也表明其并未参与涉案犯罪行为。
第三,齐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上述主客观分析,齐某某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送餐不属于实施诈骗行为,本案不宜认定齐某某涉嫌构成诈骗罪。
二、如果侦查机关认为齐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辩护人恳请承办人员注意齐某某起辅助作用,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
第一,齐某某并未参与核心犯罪行为,涉案情节较轻。据齐某某本人供述,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才了解到位于宾馆房间内的两名男性是出售银行卡的人,“星巴克”并未告知具体所从事的工作,仅要求齐某某提供送餐服务。因此即使认定齐某某涉嫌构成犯罪,其罪名应当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参与犯罪程度极低。
第二,齐某某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齐某某并非基于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为宾馆内的两名男性提供送餐服务,送餐因齐某某恰好有一段空闲时间,出于好意帮忙,且送餐事项全权由“星巴克”安排。此外,伙食费也由“星巴克”提供,齐某某仅扮演跑腿的角色。
第三,齐某某无非法获利,更无犯罪分成。根据辩护人会见了解的情况可知,“星巴克”分两次给了齐某某共计700元人民币的送餐费用,其全部用于伙食费开支,并不包含报酬,宾馆内的两名男性也从未向齐某某支付过任何费用,可谓单纯的帮忙。
三、对齐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要求、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看出,该规定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结合齐某某的实际情况,齐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第一,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相关涉案人员已抓获,所涉行为已基本查清,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也已经收集固定。根据辩护人会见所了解的情况可知,齐某某目前已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了其在“星巴克”安排下提供送餐服务的基本情况,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也不具有有碍侦查的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二,齐某某涉嫌构成的罪名属于非人身暴力性犯罪范畴,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也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现实危险。此外,齐某某无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三,齐某某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经辩护人与齐某某本人及其家属沟通确认,齐某某保证若能取保候审,将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有关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规定,齐某某家属也愿意取保候审期间进行对齐某某进行监管。上家已经到案,齐某某不具有独立实施新的犯罪的现实危险。
【处理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齐某某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