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7:07:39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白永亮 法学博士 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作者:陈雪亮 法学硕士 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员工放飞自我,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单位只能忍受吗?相较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劳动法向劳动者倾斜,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些用人单位遇到开头的问题时,并不是忍受,而是没想太多,就开除了员工,却没想到一不小心就落得一个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下场。那么,受法律保护的“弱者”就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吗?也不是,本文通过介绍三则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员工的案例,帮助各方了解个人私域与公域的分界线,以期维护更加专业、和睦的职场环境。
一、员工在朋友圈发文章“吐槽”公司,解除合法
在(2021)沪0105民初9087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劳动者作为公民享有言论表达的自由,言论自由在劳动关系中也应该得到合法保障。但是劳动者的言论自由应该受到劳动关系一般原则的限制,也就是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商业秘密等权利。同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营造用人单位在社会公众中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用人单位在行业经营中的声誉。本案中,曾某在其微信朋友圈转发了文章,并配文“(重发)良心自动转发。作者之前跟我一个组一起搞过反序列化应急很不错的小兄弟。全文属实”,其后又发表评论称“毕竟客观事实”,因微信朋友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朋友圈的内容可能会由他人转发转载,发布朋友圈的人并不能控制信息的传播,因此曾某发布朋友圈和评论时,应该对自己所发表的内容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要对发表内容引发的后果负责。曾某发布文章中含有对公司负面性评价语言的内容,包括“这个地方没有把你当做一个人”、“这个地方是血汗工厂、监狱、集中营”等。该些内容可能将会导致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公司形象受损,曾某作为该公司员工在朋友圈中转发案涉文章有失妥当,况且曾某在公众号将案涉文章删除后,还在评论区发布案涉文章的相关链接,可见其积极追求将案涉文章予以散播,曾某的上述行为有违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忠诚义务,其公司基于惩戒的目的,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解除曾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曾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宿舍管理员不满学校,在家长群发布不当言论,解除合法
在(2019)京0108民初6165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微信群作为多人共享的社交平台系现在社会重要的传播媒介,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张某的个人利益诉求本可以通过其他正当途径予以主张,但其在微信群中发布的内容违背了其作为宿舍管理员应遵守的劳动纪律及岗位职责,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的信赖利益关系,势必对学校管理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最后,法院认定解除合法,不支持张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三、房屋中介不满处罚,在微博上发布不当言论,解除合法
在(2021)津01民终4686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张某在办公场所聚餐饮酒,公司以张某违反其“职业道德行为守则”的规定,给予张某处罚未违反该公司制度规定。其后,张某不服公司处理决定在网络发布相关言论,但不能充分证明张某所述情况属实。况该守则也规定了员工在对处罚存在疑义时的申诉途径,张某本应采取正当渠道,合理反映其诉求。最后,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合法解除,张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而言之,以上三则案例中,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的劳动者合法。用人单位从而避免了违法解除带来的赔偿金等。用人单位之所以能够合法解除发表不当言论的劳动者,一是因为法律倾斜保护劳动者,并不意味着受法律保护的“弱者”就可以不受任何约束,为所欲为,特别是在其突破了私域,在公域发表不当言论时;二是用人单位处置规范,这离不开专业人士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