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找民事债务纠纷律师多少钱,200多万元房款付过了 却被告知房子限售了

时间:2022-12-08 09:17:08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南昌市民冀先生碰到麻烦事:他在红谷滩新区世茂天城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在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窗口确认该房可以交易之后,向卖家支付了208万元房款并申请了90万元贷款。可当业务窗口收录了所有材料40分钟后,却电话告知冀先生,该房处于限售期间,无法完成交易。这让冀先生一家心急如焚,现金已完成了支付,贷款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成,六月份就要开始还8000多元的月供了,这笔交易该怎么继续下去?

■信息日报/信息日报客户端记者涂文华

买房者:交易前曾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可交易”

5月28日,冀先生向记者介绍,他今年4月底在齐家房产中介看中了世茂天城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冀先生看到,该房不动产权证的出证日期是2018年7月4日,但该证与别的不动产证有所不同,在附记内容上没有加印“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的字样。由于红谷滩新区属于限售范围,房产过户后两年内不得转售。那么,房东取得该证未满2年,产证上却没有注明限售时间要求,是否能进行正常交易?随后,冀先生带着房本、查档材料与中介工作人员一同到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窗咨询台咨询,得到的答复是该套房可以交易。

5月17日,冀先生与房东在中介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将材料递交到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窗口时,工作人员同样表示该房可交易。随后,冀先生为解除卖方万先生房贷,支付了部分房款总计208万元,并缴纳税费、中介费9万余元。此外,冀先生还申请了90万元贷款用于支付剩余房款。

“我们所有的手续都在窗口办理完结,并且窗口还给了我们回执单,原本以为购房大事终于完成了,就等着几天后去拿不动产权证。可结果就在我们离开40分钟后,接到了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窗口打来的电话,说我买的房子还在限售期间,无法完成交易。”冀先生说,感觉南昌市不动产登记局给他开了一个大玩笑,所有的手续都办理完了,突然被告知不能交易,那支付的钱怎么办?那200余万元大部分用来给卖方万先生解贷了,他也没法一下子归还那么多钱。

另一方面,冀先生申请的90万元贷款已发放到资金托管账户,6月20日开始冀先生就要每月还款8000多元了。冀先生觉得,这个局面太尴尬了。

工作人员:不动产权证上未标注“两年内限售”不代表该房不限售

据了解,2017年9月22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住宅限售政策,除“三限房”及在此之前有限售规定的住宅外,自2017年9月23日起,在南昌全市(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范围内,所有新交易的住宅(含新建商品住宅和存量住宅,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字样。

那么,卖房方万先生2018年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上为什么没有“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字样呢?记者来到南昌市不动产登记局登记二科了解情况。该科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通过后台查询发现,冀先生所说的房屋属于限售区域。至于不动产权证未注明“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字样,该负责人表示:“这是一科的工作,具体原因我也不清楚。”该负责人补充道,未标注字样并不代表该房屋不限售,最终还是要以登簿审批为准,并非以标注的字样为准。

不动产登记局:工作人员存在失误,将为买方办理预告登记

随后,记者找到南昌市不动产登记局分管登记科的领导。得知此事后,这位分管领导表示,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失误:其一,房本上漏印限售字样;其二,一窗咨询台工作人员业务不精,给了错误答复,误导了冀先生;其三,业务窗口没有了解清楚房源基本情况就受理买卖双方相关材料,导致买方承受经济损失。

这位负责人表示,针对员工存在的工作失误行为,他们会根据相关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同时,买房人如因此事造成经济损失,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局将依法进行赔偿。

6月3日下午,南昌市不动产登记局登记二科严科长告诉记者,经过充分考虑,并征得冀先生及原房东的同意后,该局决定为冀先生办理预告登记,也就是登记备案。

“在该不动产权证发证没满两年期间,原房东是无法对该房产进行二次交易的。预告登记是为买方做财产保全措施,如原房东在此期间出现经济纠纷问题,法院不可查封该房的产权。”严科长说,目前已交代业务窗口为冀先生办理该项业务,同时原房东也同意到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在该产权证2年期满后,买方前来登记就能完成不动产权证的办理。

律师:不动产登记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那么,此类二手房交易纠纷所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不动产登记的错误理应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及工作人员承担过错责任。”对于此起二手房交易纠纷,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律师张芳山认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由于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公示错误误导了当事人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及工作人员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个交易过程中,实际受损的是买方。”张芳山律师称,赔偿依据应是填平损失原则,如果此次交易不能完成,买家的损失并不是买房时已支付的两百多万元房款,而是造成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和相关税费。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刑事案件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