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9:26:25来源:法律常识
汽车金融行业的发展正在推动新能源汽车销售模式出现新变化——部分主机厂正考虑车电分离的销售模式。
受此影响,以新能源汽车电池为融资标的的融资需求日渐旺盛。而在汽车和电池分离的情况下,融资标的物是否存在合规问题?从消费者角度来说,其购买新能源汽车时,若只付裸车价款,单独租赁电池存在什么风险?若支付整车价款,再通过第三方租赁电池,又会有什么风险?
近日,法治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易鑫集团共同发布《汽车金融合规指引(2021)》(以下简称《指引》),针对上述热点问题进行了分析。
据悉,早在2019年,双方就首次梳理了我国汽车金融行业12类风险,发布《汽车金融合规指引(2019)》。此次发布的2021版增加了新规新政策、行业热点以及合规趋势分析,在实务性、可操作性上更加完善。
汽车融资租赁纠纷高发
建立行业指引刻不容缓
汽车金融中的法律关系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尤其是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热度高但因兼具融资和融物的功能,一般消费者初次接触时通常会一头雾水,比较容易产生争议。
《指引》主笔、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虹表示,融资租赁的不同主体和不同模式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关系。汽车金融的主体既包括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又包括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汽车金融公司;按融资模式则主要分为三类:借款、融资租赁借款、融资租赁分别与SP(服务提供商)业务公司联合服务。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发布的涉上海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案件审判情况通报,2013年至2019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15472件涉自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个人承租人案件共计13414件,占比86.7%。在这些个人承租人案件中,多数为个人使用汽车或个体经营设备(包括汽车)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从2019年统计结果来看,八成以上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为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作为国内专业的汽车金融交易平台易鑫集团的首席法律顾问,刘爱学深有感触地说,市场需求给了汽车金融行业发展的机会,金融创新也进一步推动了行业的快速发展。然而金融创新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问题,包括市场参与者良莠不齐导致融资风险增加,消费者对业务的理解程度偏低导致其对交易实质认知出现偏差等,甚至出现了专业的欺诈团伙从事骗车、骗贷、骗融资的不法行为。
“在当前的监管及市场环境下,汽车金融行业迫切需要建立一个标准化、具有权威性的行业指引,可以引导从业者更合法合规地经营,促进和推动整个行业规范化发展。”刘爱学说。
详细梳理13类热点话题
内容覆盖监管自律合规
此次发布的《指引》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汽车金融行业的合规要求;第二部分引入了一些司法实践,通过这些司法实践探讨如何确立合规规范;第三部分则对一些行业热点问题和合规监管趋势作出提示。
《指引》从融资主体、融资模式、融资对象、融资标的四个维度,结合司法实践,深度剖析了汽车金融产品的业务经营风险场景,对融资标的无权处分和低值高估、合同租金及服务费等费用支付、担保权利行使、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汽车数据合规、影子银行治理及监管趋势、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监管趋势对汽车金融业务潜在影响及借鉴意义、新能源汽车电池单租模式合法性分析等13个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梳理,从监管、自律、内外合规等多个角度给出具体建议。
马虹分析说,租赁物的处分是实践中比较容易发生的争议。争议通常发生在售后回租模式中,即消费者在汽车尚未交付时,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将款项支付给经销商,经销商再将汽车交付给消费者。发生争议后,融资租赁公司有没有权利处分汽车?消费者往往会以售后回租项下买卖租赁物行为系无权处分,进而否认融资租赁合同效力。
《指引》认为,尽管司法实践已有优先考量商业交易便利、不以承租人仅享有租赁物物权期待权否认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效力的裁决,但是建议在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以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有效成立为审查目的,按《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审查租赁物权属情况。
争议发生后,承租人常以汽车低值高估,来抗辩融资金额与汽车实际价值明显不符,认为应成立借贷关系。实践中,租赁物实际价值是考量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标准之一,且由主张低值高估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举证融资租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明知两者存在巨大差异,法院通常会尊重双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融资融物的合意。对此,《指引》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
此外,《指引》还对合同租金、服务费等费用支付、担保权利行使、合同违约责任承担等热点话题进行了分析。
融资主体面临诸多挑战
亟须数据合规加强监管
近年来,随着汽车金融行业的发展,强监管、数据合规、新的销售模式等新政策新情况不断涌现,亟须法律梳理和引导。
在全球数据主权竞争日益激烈、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监管日趋严格的大背景下,我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涉及汽车数据安全领域的立法越来越完善,执法也越来越严格。这也给汽车金融行业的融资主体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如何收集融资对象(个人汽车使用者)的个人信息,提出了更大的合规挑战。
《指引》认为,汽车金融行业的融资主体在收集、使用、分享、处置个人信息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严格按《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和标准办理;处理重要数据信息,应开展风险自评估并向主管部门报送报告、年度报告;如重要数据需要向境外提供,还应通过主管部门出境安全评估,并按该规定配合主管部门抽查核验与数据安全评估。
融资主体和SP业务公司应分别根据各自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内容,遵守相应的业务合规管理规范。导流过程通常会涉及融资对象的个人信息分享,当SP业务公司为互联网汽车金融公司时,其作为网络运营者,应遵守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汽车金融行业的数据合规除需遵循数据规定外,还须遵循《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和《金融数据安全 数据生命周期安全规范》,建立并完善个人金融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个人金融信息评估制度、开展合规自查等。
关于影子银行治理和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认为,汽车金融主体应密切关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预计未来中央与地方的联合监管、局部区域的协作监管将对汽车金融业务提出更高的合规管理要求。
此外,《指引》还指出,新能源汽车和电池分离的销售模式,在享受新能源政策时可能存在障碍,同时面临监管处罚。
“近年来,汽车金融行业持续呈现业务链条较长、资金占用量大、劳动密集、周期长等特点。经历了前期的高速发展之后,合规风险逐渐显现。企业除自身合规建设外,还应该保持对金融秩序最基本的尊重与敬畏,牢记实体经济是金融发展的立足点和落脚点,积极推动整个行业合规发展。”刘爱学说。
法治日报记者 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