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2:52:20来源:法律常识
监视居住的律师会见问题不仅是实务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更是律师的痛点问题。实践中,侦查机关或办案机关在办案中往往不允许辩护律师对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或提供法律帮助,或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以各种理由及方式不予安排,能够批准会见的情况并不常见,那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间是否可以会见呢?答案是肯定的。是否需要办案机关批准或许可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第七十三条有关“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有关“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的规定,及第三十七条有关“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的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且该等会见无需侦查机关的批准或许可,除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故侦查机关在监视居住期间无故拒绝辩护律师会见的做法是错误的。
此外,依据《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如侦查机关或办案机关违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与辩护律师会见、通信,侵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就此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或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此及时办理并答复,积极行使检察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