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10:44:06来源:法律常识
戴院长是梁山公司的司机,专门为梁山公司指定客户配送运输啤酒,每天出车一趟,单向运输距离90公里。2019年2月3日凌晨,戴院长驾驶车辆送货时,与路边的绿化树相撞,发生单向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戴院长对事故负全责。
其后,梁山公司向广州市某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戴院长赔偿经济损失35万余元。劳动仲裁委认为这不属于劳动争议事项,拒不受理。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一审法院判决:戴院长不用赔偿。理由:
交警认定被告作为肇事车辆的司机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的原因是存在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具体表现,亦不能由此直接推断被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原告的经营范围为货物运输行业,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相对要高,亦属于原告的经营风险。被告作为原告的员工,其接受原告的指示履行职务行为,在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在双方亦无签订劳动合同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如何承担责任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被告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应由被告负担。
二审法院:戴院长不用赔偿。理由:
在涉案事故发生后,戴院长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陈述:“因我个人操作不当致撞向路边的绿化树。”可见,本案交通事故是由戴院长驾驶车辆时操作不当,违反交通法规,未能做到确保安全驾驶引起的。戴院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戴院长作为公司的员工……在履行职务时存在重大过失,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一审法院……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虽然戴院长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对涉案事故造成梁山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梁山公司主张涉案事故造成其经济损失共计500561.63元,缺乏依据。……经本院审查,涉案事故造成梁山公司的经济损失合计为134000元,该费用已由保险公司向梁山公司理赔,故梁山公司要求戴院长再赔偿经济损失35万余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