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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23 10:48:11来源:法律常识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10月21日讯(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刘斌 池勇)仅仅是为了图省事,刘某打扫卫生时随手将塑料瓶从楼上丢下,正巧砸中楼下路过的车辆。10月18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该起高空抛物入刑案,当庭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宗高空抛物刑事案件。2021年3月11日9时许,刘某在坪山区某厂区宿舍楼四楼打扫卫生时,发现两个装有泥土的塑料瓶,为图省事,刘某先后将这两个塑料瓶从宿舍阳台处抛掷至宿舍楼旁的公路上。被害人林某驾驶车辆途经该路段时,车辆被其中一个塑料瓶当场砸坏。当日,刘某在宿舍内被抓获归案。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案发后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予以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知多D高空抛物罪生活中,高空抛物现象屡见不鲜,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社会的焦点问题。为有效防止高空抛物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公众反映强烈的高空抛物犯罪予以明确,增加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高空抛物入刑明确了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有利于厘清责任边界,体现法律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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