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10:56:07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诈骗案件。2021年7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结识同监室被害人李某某。2021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日被释放。2021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取保候审的李某某加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以谎称能够为被害人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办理请假及判缓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2000元,并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
经审理,昆都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缓刑部分;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前罪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缓刑后,不知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缓刑是我国《刑法》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如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反之将撤销缓刑,将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与之前的犯罪合并处罚。我国是法治社会,对违法犯罪者将依法进行法律处罚,“找门路”“托关系”并不能减免刑罚,切勿轻易相信他人,最终落得人财两空。 (李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