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5:20:20来源:法律常识
疫情期间受工伤,单位拒不赔偿还将员工开除
“裁决北京某保安服务公司大连分公司向张山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差额、住院伙食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7万余元。”近日,大连市农民工张山收到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一笔因疫情延迟的赔偿款终于给付了。
仲裁委明确,因疫情暂缓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拒不赔偿还将农民工除名的行为得不到法律支持。
张山的老家在黑龙江海林市,2019年3月3日他应聘到大连市一家保安公司担任保安,保安队长与他口头约定月薪3200元,试用期一个月,然后签订劳动合同。
2019年3月13日,公司组织保安训练,张山在训练中不慎左腿受伤,公司送张山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膝内侧副韧带不完全性撕裂、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胫骨近端骨挫伤。
住院一个月,医疗费4.6万元,用人单位垫付4万元,张山垫付6000元。但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未工作,只愿意多付两个月工资,不同意申报工伤。
无奈之下,张山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为自己办理工伤认定。2020年2月26日,经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认定张山系在工作时间、因工受伤。
张山接到工伤认定书当天应当申请伤残鉴定,但受疫情影响,大连市工伤鉴定工作暂缓进行,张山只好在家等待鉴定,没去单位上班。
2020年7月9日,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工伤职工进行鉴定,张山经鉴定为停工留薪期满;伤残九级。
张山申请赔偿,公司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张山应在2020年3月上班,并提供鉴定结论书,结果旷工了4个月,已被公司除名。
张山认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自己没有过错。停工留薪期一年后,单位没有通知他上班,也没通知要求他提供鉴定结论书。他是在结论下达后第一时间找单位主张赔偿的。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单位承担。
依照《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结合张山的“工伤初次鉴定结论书”,其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还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裁决用人单位支付17万余元。
王金海提醒用人单位,疫情防控期间,单位招聘新员工,一定要先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这样不仅让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够享受工伤待遇,也化解了单位经营风险。 (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工人日报 记者刘旭)
来源: 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