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20:07:58来源:法律常识
案由:交通事故纠纷指派单位:天津市河北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英娜
案情简介:受援人于某,系三级精神残疾人,在乘坐某路公交车时,该车与前方小客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导致于某等数名乘客受伤,其中于某伤情最为严重。后经交警认定,此公交车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于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期间产生检查、医药费等若干,且因本次事故导致于某失眠,精神疾病加重,于某又自行到精神病院进行住院治疗,花费医疗及护理等费用若干。后于某多次与公交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遂决定起诉,经残联转办,于某来到河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河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该案件,并指派天津兆耀律师事务所朱英娜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受援人及其家属进行了多次沟通,经了解、分析案情,发现了几处关键问题:
首先是伤残定级,依据受援人提供的初始诊断证明,受援人被诊断为三根肋骨骨折,如此一来无法构成伤残,但根据受援人描述,其应为四根肋骨骨折尚待复查,朱律师当即建议受援人进行复查,将对其有利的诊断结果固定。
此外,受援人自行垫付的大部分医疗费用均为其治疗精神疾病所花费,此部分损失能否归于交通事故带来的伤害,欠缺直接因果关系证明。在朱律师的指导下,受援人又重新进行了残疾鉴定,结果显示从事故前的三级变更为二级。再有,本案可以按照运输合同纠纷处理,也可以按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为了能够顺利主张精神损失赔偿,朱律师和受援人商议后选择了交通事故赔偿。
立案后,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朱律师又陪同受援人到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最终鉴定为伤残十级,确定了营养期及护理期,再次开庭时,根据已确定的伤残情况,双方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承办结果:最终,经过法院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促成了双方调解,受援人得到8万元的经济补偿。
案件点评:公交车上的人员伤害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本案涉及到多个知识点,从主体的选择、案由的确定到诉求的提出,以及如何举证。援助律师从各个方面为当事人分析把关,最终经过对比选择了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诉讼思路解决本案,达到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