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9:42:55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接到长春王某的咨询电话,说自己在超市里盗窃价值三百多元的茶叶,怕自己被判刑,找人花了三万块钱摆平此事。问我是不钱花冤枉了,让我无言以对........
案件情况是:王某在超市先称重小包装茶叶,然后偷偷将标签撕下贴在提前准备好的大包装茶叶上,再到自助收银台结账。后被收银人员发现,超市经理报警。通过警察询问和调取监控,发现王某通过结算小金额茶叶实施盗窃两次,涉案金额为三百多元。王某怕承担刑事责任,认为自己会进监狱。于是找所谓熟人摆平此事,熟人说可以不让她被追究刑事责任,让她付了三万元钱。最后王某被行政拘留了十天,罚款伍佰元。
那么盗窃三百元商品是否构成盗窃罪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也就是盗窃三百元商品不构成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只能构成治安案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所以王某应当被行政拘留。
这是我遇见多起,宁愿相信哪些承诺自己有关系,能摆平事情而最后被骗的案件,但
事后向律师求助。大家对这案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