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15:38:11来源:法律常识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宣传用语已经深入人心,但现实生活中醉驾情形却屡见不鲜。近日,大武口区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基本案情
宋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停在小区的9辆小型客车及1辆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10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6.6mg/100mL。大武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216.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符合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当庭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寄语
近五年来,大武口区法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占刑事案件总量的比例高达40%。由此可见,危险驾驶案件已经属于刑事高发案件类型,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生命无价,酒后禁驾”,大家一定要加强认识,规范驾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一旦触碰法律红线,面临的将是严厉的法律制裁。只有守法出行、文明出行,才能平安出行。(新消息报记者 王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