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找刑事辩护律师所,河南非吸案件量刑

时间:2022-09-23 16:21:07来源:法律常识

何天云律师: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在非吸案件中,行为人经常依托担保公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对外宣传吸收公众进行投资,然后再将投资人的投资款出借给他人,以赚取中间差价。因借款人未及时偿还借款导致担保公司无法向投资人兑付本金及利息而案发,其中担保公司中的业务员系吸收存款的直接人员而被涉案。

业务员在案件相对于公司的负责人或者股东等作用较少,系从犯,同时具有退赃获取投资人的谅解等有利情节下,在司法实务中,辩护律师经常会为业务员争取适用缓刑。

缓刑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其适用条件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笔者梳理河南法院关于业务员涉及到非吸案适用缓刑的裁判要旨,以期对办理此类案件有所帮助。

一、行为人系从犯,具有坦白,初犯以及退还其本人获取的全部佣金、提成、利息等违法所得;

新郑市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2017)豫0184刑初1133号】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之间,被告人穆某某在郑州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公司业务员期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对外宣传,先后吸收了左某、郑某、张某1、杨建昌等22名集资客户。截止目前,共计吸收资金2957000元,未兑付本金2876075元。

另查,被告人穆某某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退还其违法所得的息差、提成共计62364元。

法院充分考量以下量刑情节:

1、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2、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3、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退还其本人获取的全部佣金、提成、利息等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穆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平常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穆月娥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穆月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行为人系从犯,自首以及家属主动退交非法所得

博爱县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2018)豫0822刑初22号】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在焦作某某珠宝有限公司博爱分公司任职期间,以销售焦作市某某珠宝有限公司的“恒产一号”、“恒产二号”和河南某某实业集团的“孟子游梁祠”等产品为名义,并以“黄金珠宝”产品延期交付为由,支付1.5分至2分不等的月利息为诱饵,先后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任业务三部经理期间(2014年5月31日至2014年11月26日)为公司吸收公众存款658.5万元,涉及21人;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琳琳的家属主动为王某某交纳罚金3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公安机关作为证人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主动为二被告人退交非法所得,且主动为被告人交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已交纳)。

四、行为人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在案发后退缴全部提成,获得了部分客户的谅解;

淅川县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书》【(2019)豫1326刑初329号】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自2013年2月在某某公司任业务员期间,积极为公司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截上2015年2月,马某某累计吸收58户共5,920,000元资金,已退还本金、债务对接5,770,000元(其中债务对接2,130,000元),未退还本金1户150,000元,未退还人员领取利息39,440元,利息折抵本金后余额110,560元;累计获得提成85,775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退缴全部提成。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四、行为人系从犯,部分客户对当事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书》【(2019)豫01刑终646号】审理认定:自2013年8月到2015年1月期间,同案人赵某某(已判决)为融资需要,申请注册成立某某和平集团有限公司等。由其本人进行实际控制,……在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以提供借款担保服务为手段,通过口口相传、散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扬公司实力,宣传融资业务,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期间,被告人于某某作为客户经理直接面向社会吸收资金,为赵某某等人提供帮助。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共吸收公众资金194万元。

法院认为:原判综合考虑其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部分客户对其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当事人系从犯,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以及退出违法所得;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2019)豫0105刑初32号】审理查明:郭某某在河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职务是业务员,负责协助客户理财,即向客户介绍借款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将客户的资金出借给借款公司,客户同意理财后与借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签订三方担保合同,借款方承诺给客户的收益是1.5%的月息,理财额大的为1.6%;其公司通过在社会上发传单做宣传等方式招徕客户,也有客户直接打电话或现场咨询,对外宣传的主要内容是马某某有雄厚的资金实力。

经鉴定,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76万元,已全部兑付,共得工资11880.00元,共得提成55903.6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均系初犯、偶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郭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所吸收存款已全部兑付,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我们经过对上述法院的裁判文书总结出河南法院对业务员涉及到非法吸案件适用缓刑的裁判要旨:业务员系从犯,退出全部佣金、提成、利息等违法所得,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

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应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积极为行为人争取从犯,自首等情节,特别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与检察机关、法院积极沟通退出违法所得等事宜,以便更好行为人争取到缓刑的结果。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何天云律师“在河南非吸案中,业务人员具有哪种情形可以适用缓刑?”的分享及总结,以期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益处。

在河南非吸案中,业务人员具有哪种情形可以适用缓刑?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