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16:49:06来源:法律常识
小李在某四线城市城乡结合部开了一家“小卖部”,“小卖部”规模虽小但是运营状况良好,每天来小卖部买东西的人络绎不绝,唯一的问题是小卖部周边治安问题严重。某日,一伙无业人员来到了小李的超市,要求小李每月交纳3000元保护费并欲强拿硬要价值几千元的烟酒,小李断然拒绝并表示要报警。恼羞成怒的这伙人员开始打砸小李的超市并围殴小李,小李逃跑,在追打小李的过程中其中一个不法分子突然摔倒,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该男子系动脉粥样硬化引发冠心病死亡。其余不法分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谎称几人因买烟酒与小李发生争执,厮打过程中发生人员死亡,后小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被拘留后的小李感到非常冤枉,周边四邻也纷纷来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后小李被取保候审。恢复自由后的小李继续经营其小卖部,但是案子的事情却再也杳无音讯,只是在近大半年的时间里公安机关曾数次来到小卖部询问当时的情况,但是一直不给任何结果,只是让小李等着。小李觉得自己非常气愤,决定向公安机关讨个说法并要求国家赔偿。
律师指出,在要求国家赔偿的情况下,不仅仅要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提出赔偿的时间节点也非常重要。对于此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文丨王珂律师 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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