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者逃逸定义是什么,交通肇事罪和逃逸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2-09-23 16:52: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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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交通肇事后逃逸?跟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关系?

看完今天这篇文章,你一定能够搞清楚,什么叫交通肇事罪?什么叫交通肇事后逃逸?[机智]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法律条文是怎么写的?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大家注意!上面的法律条文看着挺长,其实包括以下A、B、C三层意思:

【A】第一层意思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际上,这句话,讲的是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B】第二层意思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实际上,这句话,讲的是加重处罚的标准。意思就是,不仅达到了立案标准,还存在加重情节。

【C】第三层意思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层意思跟第二层意思,原理相同。

二、为大家详细解读【A】第一层意思: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上面我说过了。《刑法》第133条中的第1层意思,指的就是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但是,这句话表达的比较笼统,所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具体而言,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有10个,满足任何一个标准,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死亡3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财产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5】重伤1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6】重伤1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7】重伤1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8】重伤1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9】重伤1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严重超载驾驶的。

【10】重伤1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大家注意!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可能都有责任,但是责任的大小、轻重是不一样的。作为机动车一方,可能是全部责任,也可能是主要责任,又可能是同等责任,还可能是次要责任,甚至可能无责任。具体是什么责任,得看交警部门怎么认定。

三、重点来了:大家可能发现了,在【A】【10】立案标准中有肇事逃逸的表述。但是,在【B】第二层意思中也有肇事逃逸的表述。这时候,有些朋友就很疑惑。这个肇事逃逸,究竟属于立案标准,还是加重处罚的情节?

作为读者,如果你有上面这个疑惑,说明你是一个爱琢磨、爱学习的人。

在【A】【10】的表述中,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属于立案标准的一部分,缺这一部分的话,就不构成犯罪。

但是,在【A】【1】的表述中,肇事后逃逸的情节,不属于立案标准的一部分,即使没有逃逸,仍然构成交通肇事罪。一旦肇事后逃逸,就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A】【2】到【A】【9】都是这样,原理一样。

关于这一部分内容,请大家务必仔细区分,细细品味。不难理解。

四、什么叫肇事后逃逸?怎么认定呢?

司法解释给肇事后逃逸下了一个定义: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就属于肇事后逃逸。

大家请注意!上面的定义,其实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有主观故意,而是有客观行为。什么主观故意呢?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什么客观行为呢?逃跑。

请大家再次注意!人心隔肚皮,知人知面不知心。怎么去认定一个人有主观故意呢?一个嫌疑人,怎么可能会乖乖承认自己主观上存在主观故意呢?这就需要用一些客观现象来反推主观故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肇事者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也没有抢救受伤人员,更没有报警,通过这些外在表现,我们就有充分理由反推肇事者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

以下情形,供大家参考:

  • 情形1、肇事者积极救助伤员,并送伤员到医院抢救,在医院等待警察调查,虽然肇事者离开了肇事现场,但是为了救助被害人。所以,这种情形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 情形2、肇事者积极救助伤员,并送伤员到医院抢救,之后逃跑。这种情形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 情形3、肇事者虽然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本来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却没有积极救助伤员的。这种情形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 情形4、肇事者积极救助伤员,并向公安机关投案,做完了笔录。事后听说伤员死亡,出于害怕,从公安局逃跑。这种情形,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加重处罚,主要是为督促肇事者及时履行救助义务,救助被害人,最大限度地保护法益,降低肇事行为的损害后果。这种情形下,肇事者的逃跑行为,并不会扩大或加重被害人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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