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20:22:18来源:法律常识
7月22日,一则关于“《谭谈交通》出镜市民起诉成都电视台侵犯肖像权索赔1元”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新黄河记者从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杰处了解到,近日有多名曾在《谭谈交通》节目中被采访过的市民通过某社交媒体联系到他,咨询关于肖像权侵权的相关事宜。其中有一位市民以肖像权侵权纠纷为案由委托他对成都电视台提起诉讼。
根据周杰提供的《民事起诉状》,2009年冬,原告因交通违法被警官谭乔拦停进行现场查处。谭乔在执法过程中,被告成都广播电视台进行了全程拍摄。此后,被告未经原告本人同意,将该视频放到《谭谈交通》节目上向公众进行传播。原告认为,由于当时认为《谭谈交通》是一档由公安机关主导的公益普法节目,未就节目使用其肖像提出异议。
2022年,原告发现成都电视台以第三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委托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术文化)对外就《谭谈交通》节目进行维权,并向第三方提出索赔。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制作、传播《谭谈交通》是基于盈利为目的。在了解被告真实目的的情况下,原告不同意被告制作、传播含原告肖像画面的节目。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删除其制作的节目《谭谈交通》中带有原告肖像的作品;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同时赔偿原告人民币1元。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以盈利性为目的’不再作为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当事人接受《谭谈交通》节目采访的时间是在2009年,也就是说所有视频的拍摄时间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因此成都电视台是否构成侵权,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将‘盈利性’作为肖像权侵权的重要构成要件。”周杰认为成都电视台是否就《谭谈交通》获取盈利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成都电视台是否在授权给游术文化的维权行为中获取盈利,二是《谭谈交通》这档节目在播放前以及播放中是否有插播广告,广告获取的受益也可以作为衡量其是否盈利的标准。
“但是当事人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起诉成都电视台拿到赔偿,而是想通过这种方式让成都电视台与《谭谈交通》的二次创作者以及谭乔达成和解。提起诉讼也不是为了让《谭谈交通》消失,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这档节目。”周杰表示,如果成都电视台有更好的合作方式可以让《谭谈交通》更好地传播,那么当事人也愿意放弃这次起诉。
新黄河记者:孙敏
编辑:邢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