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17:19:09来源:法律常识
安徽一男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后,到法院一查,自己竟是“盗窃屡犯”,而且“已犯罪10多年”。后经办案机关调查,原来是当事人同村的盗窃犯两次冒用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程先生是安徽省桐城市人,今年39岁,农民。2021年11月28日上午,提起自己无缘无故“被犯罪”的经历,程先生叹息不已。
“我家在安徽省桐城市农村,我15岁就离家到东北打工了,此后在东北成家生子,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程先生介绍,今年4月8日早上,他在沈阳买早点时,微信一直支付不了。“我当时很纳闷,绑定的两张银行卡上都有钱,怎么会用不了呢?”
程先生以为是网络或系统问题,就没有在意。当天上午,程先生发现微信、支付宝仍无法使用,就让家人给自己转了一些零钱,通过提现方式转到银行卡上。“结果仍不能使用。”程先生慌了,赶紧给银行打电话,银行说,因为一笔赔偿问题,程先生的两张银行都被法院冻结了。
程先生到银行进一步了解情况时,银行说程先生涉嫌刑事案件,卡被法院冻结了,具体情况要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院了解。联系上合肥高新区法院法官时,程先生问法官,他的银行卡为什么会被冻结。“法官说,你自己犯的罪你不知道吗?赶紧把钱还上,否则会上黑名单。我说我没有犯罪,为什么要还钱。法官生气地重复了一句,有没有犯罪,你自己不知道吗?”
因程先生坚持自己没有犯罪,合肥高新区法院法官建议程先生到法院说明情况。
2021年4月12日,程先生从东北飞抵安徽合肥。
程先生说,询问村委会、镇政府后,对方都说不清楚是怎么回事。无奈之下,他只好来到合肥高新区法院了解情况。法官调出案件卷宗后,程先生拿出自己的身份证与罪犯的信息一比对,卷宗上罪犯的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相片与程先生一模一样,但服刑人的照片不是程先生。
看到这种情况,法官说需要调查,让程先生先回去等消息。2021年5月底,合肥高新区法院回复,程先生是清白的,有人冒用了他的身份信息。
原来,卷宗中的盗窃犯程某某,和程先生是同村人,比程先生大3岁。卷宗显示,程某某曾因盗窃罪于2004年11月、2006年11月两次被判刑。
2014年5月20日,程某某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合肥高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2016年12月,因再次犯盗窃罪,程某某被合肥高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退赔被害人1096元。
2021年4月6日,合肥高新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4月8日,该院冻结了程先生名下存款。
合肥高新区法院调查认定:程某某2014年涉嫌犯盗窃罪被当地警方立案侦查。侦查期间,程某某冒用程先生的身份信息做有罪供述,后被公诉机关起诉至该法院,法院以程先生名义作出有罪判决。2016年,程某某再次涉嫌犯盗窃罪,仍以程先生的身份信息做有罪供述,法院再次以程先生名义作出有罪判刑。
程先生说,合肥高新区法院发现问题后,问他有什么要求。程先生说,他没有犯罪,是清白的,程某某冒用他的身份信息给他的人生带来了污点,希望法院能给他一个说法,并赔偿他为此来回奔波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
“合肥高新区法院说,可以帮我更正案件卷宗信息,至于赔偿问题,建议我走司法程序,申请国家赔偿。”程先生说,合肥高新区法院认定的罪犯身份信息错误,导致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了多年的罪犯身份,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产生了严重的心理压力,已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幸亏我的孩子还小,没有遇上当兵、考公务员等情况,否则,这事对家人的影响就更大了。”
程先生说,今年6月8日,在合肥高新区法院的帮助下,他以“刑事判决错误导致财产损失”为由,向合肥高新区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申请因此案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2021年8月4日,程先生收到了合肥高新区法院的“决定书”。决定书称,程先生向法院反映账户被冻结情况后,合肥高新区法院执行局于2021年4月22日、4月25日先后解除了对程先生银行账户的冻结。同时,法院分别作出两份刑事裁定书,将被告人程先生的身份信息更正为程某某。
因程先生的人身权未受到侵犯,且法院及时解除了对程先生银行账户的冻结,法院的执行行为未对程先生的财产造成损失,程先生的国家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故决定驳回程先生的国家赔偿申请。
程先生对此不能接受,于今年8月向合肥中院提出复议申请。合肥中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合肥高新区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合肥中院认为,程先生未因此案被羁押,合肥高新区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的行为未对程先生造成财产损失,程先生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程先生有10万元的直接损失。
2021年11月19日,合肥中院决定:维持合肥高新区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我是11月26日拿到合肥中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的,对于这个决定,我难以接受。”
程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程某某家距他家几公里远,两人小时候玩过,他15岁离家后两人就没有再联系,不知道程某某是如何得到他的身份信息的。
程先生说,为了这件事,他今年4月从东北返回安徽,此后一直为此事奔波,至今未返回东北,损失非常大。“法院说已经帮我更改了相关信息,但朋友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判决书仍然显示我是盗窃犯,相关信息没有完全更改完。”
11月28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实,合肥高新区2014年判决的孔某某、程某某盗窃一案,判决书上程某某的信息仍为程先生。
“这件事对我很不公平,心理压力很大。我现在什么也不想干,就想讨一个公道。”程先生说,因相关人员的失误给他造成的损失不能让他一个人承担,希望相关部门能公平公正处理此事。下一步,他将继续咨询律师,依法维权。
“这种案例非常罕见,尤其是在审判阶段结束后仍未发现被告人身份系冒用。”曾做过多年法官工作的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介绍,犯罪嫌疑人自侦查阶段始,其身份就要作为一个基本的案件事实需要查明。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身份必须要通过证据来证明。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要调取嫌疑人的《户籍证明》,通过核对公民身份号码和居民身份证照片等来确认嫌疑人确切身份。还要通过有关部门和相关基层组织出具书证来核查嫌疑人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基本情况。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上述事项也是需要首先查明的基本事实。通过上述程序,可以确保嫌疑人身份准确无误。
“本案盗窃犯两次盗用他人身份信息,一直未被办案机关发现,只能说明相关办案单位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存在重口供、轻证据,先入为主的落后办案思维方式。”
柳孔圣称,身份信息被人冒用,会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和财产权,对当事人生活、工作,甚至子女参军、就业均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该案侵权情形是由于有关部门疏忽大意造成,相关部门首先要纠正错误的法律文书,避免损害后果继续扩大。”
柳孔圣强调,名誉权方面损害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情形,被侵权人可对冒用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方面)等;如果因相关部门错误执法、司法实际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则其可以通过申请国家赔偿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
柳孔圣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程先生对合肥中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安徽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诉。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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