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21:32:10来源:法律常识
2012年,80后邵某与薛某网恋,经过一年多的交往,终于在2013年9月正式结婚。婚后二人感情尚好,在第二年生育了一个孩子,后来薛某跟同来家中照顾宝宝的公婆产生了矛盾,邵某与薛某也因此经常吵架拌嘴。在一次争吵过程中,薛某终于无法忍受,与公婆动了手。无奈之下,丈夫邵某在2015年4月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因产生一些家庭琐事就轻易提起离婚,着实不太严肃。家庭内部有摩擦在所难免,加上原被告是网恋而成的婚事,因此,彼此仍有进一步了解缓和的希望。成就一次完美的婚姻需要男女双方共同理解忍让,本案原被告仍有希望将婚姻关系修复重好,双方感情实际上并未完全破裂,因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被告经法官判后释法,均未上诉。
一、我国法律中对登记离婚的程序作出了离婚冷静期的限制性规定。
3天内,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如果过离婚冷静期后30天内没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撤回申请应该从简,本来就冲动离婚的,到婚姻登记机关一看,撤回离婚都这么难,还是不撤了[呲牙])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二、在诉讼中参考登记离婚冷静期,经双方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
根据《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但是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因为危机生命健康安全,法院不会适用离婚冷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