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0:19:2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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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市人社局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成都市发布《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在全市开展全员核酸检测的通告》,要求全体居民原则居家,分时段有序开展核酸检测。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我局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方面热点问题,进行了梳理解答。
Q1
对因受疫情影响劳动者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怎么办?
答:企业可主动与劳动者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安排劳动者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方式开展工作;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工会积极动员劳动者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Q2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符合规定的企业如何安排工作时间?
答:企业可实施灵活用工措施,经与劳动者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Q3
在全员核酸检测期间或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4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被实施隔离措施结束后,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如何处理?
答:企业在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情况下,积极主动劝导劳动者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Q5
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如何发放?
答: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Q6
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工停产或员工未返岗期间,对经协商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如何发放?
答:针对以上情况的劳动者,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即2100×70%=1470)。
Q7
企业如何应对因受客观因素影响导致的生产经营困难?
答: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共享员工等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薪酬而非强制工资报酬。
Q8
受疫情影响经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劳动者工资如何发放?
答:安排带薪年休假的劳动者,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报酬;其他各类假期按相关假期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Q9
因企业要求员工住厂生产,劳动者工资如何发放?
答:因企业要求,员工住厂生产期间,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应按合同约定发放工资,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费;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的加班费按规定执行。住厂期间,员工福利待遇按各企业规定执行。
Q10
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维权?
答: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咨询电话:028-84857694进行咨询,地址:长柏路248号。如与用人单位就履行劳动合同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维权,咨询电话:028-84863098,地址:长柏路2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