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2:07:17来源:法律常识
李锦莲因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93万元国家赔偿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8年10月27日,界面新闻记者从李锦莲的律师及家属处获悉,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李锦莲的国家赔偿复议申请,案号为(2018)最高法委赔16号。
李锦莲的女儿李春兰告诉界面新闻记者,此次向最高法递交复议申请,李锦莲抱有很大的希望,他相信最高法的法官,能够给他一个公正的结果。
“希望最高法能考虑冤案给我们整个家庭带来的伤害。这个案件导致了我的妈妈非正常死亡。2011年启动再审,如果当时江西高院能还父亲清白,父亲就能给奶奶送终。未尽孝道,这是他终身的遗憾。为父亲的案件奔走也致使我至今未婚。”李春兰说,“爸爸现在年纪大了,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稳定的住房。希望最高法的法官能给我们一个公正的结果,让他早日过上正常的生活。”
2018年10月18日,李锦莲和代理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处提交了《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同日向最高法提交的还有一份《错案追究申请书》。
10月19日,李锦莲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两份刑事控告书。第一份控告江西省遂川县民警丛桂武、郭冬生等人在办理李锦莲案中实行了非法拘禁与刑讯逼供;第二份则是控告五名遂川县民警对其妻陈春香以“盘问留置”的名义进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导致其不堪压力,于1998年10月31日自杀。此前,这两份控告书已经向江西省监察委提交,“但是至今没有回复。”李春兰说。
李锦莲案发生于1998年10月9日,当时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发生一起中毒事件。该村11岁的李某林和10岁的李某红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捡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翌日,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李锦莲被警方带走。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区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锦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0年5月,江西省高院驳回李锦莲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2月24日,经最高法指令,江西省高院决定再审该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江西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此后直至2017年7月9日,最高法决定第二次再审此案。2018年5月18日上午,“李锦莲故意杀人一案”在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再审开庭。
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一案”第二次再审宣判:法院认定李锦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李锦莲无罪。服刑19年后,68岁的李锦莲终获清白。
直到李锦莲出狱,他已失去自由7175天。出狱后,李锦莲向江西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向江西高院提出共计41402694.6元国家赔偿,其中包括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0902694.6元、公民生命健康权赔偿金1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万元以及历年申诉的实际支出50万元。
2018年9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初决定,向李锦莲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0元,合计2935036.78元,驳回了李锦莲的其他赔偿请求。
李春兰当时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赔偿决定,他们非常不满意。他们决定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