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18:35:05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3日18时,陈某驾驶豫M×××××号小型轿车左转弯时,撞向李某驾驶电动车致其摔倒,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同年7月27日,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一份。事故证明显示“事故双方车辆未接触,无事故原始现场,因双方车辆无接触,现场变动,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此次事故的责任”。8月2日,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处罚决定书,陈某于2018年6月23日18时,在灵宝市新华东路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在禁止掉头或者左转弯标志、标线地点掉头被处以200元罚款。
2019年1月20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的损伤为十级伤残。
另外,豫M×××××号小型轿车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而事故现场的视频资料显示,发生事故时,双方所在路段的路面较为开阔,双方相距较远。
【问题呈现】
事故双方车辆未接触,无事故原始现场,因双方车辆无接触,现场变动,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按例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的车辆违规左转行为与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以及责任的承担问题。
第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事故双方车辆未接触,无事故原始现场,因双方车辆无接触,现场变动,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此次事故的责任”。公安部门对陈某的处罚决定书显示“车辆在禁止掉头或者左转弯标志、标线地点掉头,对陈某处200元罚款”。交警部门的相关认定,能够证明陈某在禁止左转的路段左转,与同一时间、空间发生的李某摔倒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第二,事故现场的视频资料,能够显示发生事故时,双方所在路段的路面较为开阔,双方相距较远。对于李某的摔倒,结合当时现场的实际情况、双方的车速、各方的过错程度,在双方车辆未接触且相距较远的情况,对于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按照李某80%,陈某20%的比例进行划分。
第三,陈某驾驶的车辆已投保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于李某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陈某按照20%比例承担。
【司法观点】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赔偿责任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应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机动车与非机 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判断非机动车、行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须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重要证据,并非确定机动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故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一般仍应由机动车一方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若能提供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碰撞时,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