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6:47:22来源:法律常识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8)闽04破3号
本院根据巫常哲的申请于2018年7月11日裁定受理福建省宁化县利丰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28日指定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为福建省宁化县利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福建省宁化县利丰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10月30日前,向福建省宁化县利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南山二路B幢102室;邮政编码:366000;联系人:张作东;联系电话:13950976396;传真:0598-363269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福建省宁化县利丰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福建省宁化县利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9日上午9时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审核:未未
文稿:金融庭
编辑:饭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