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19:45:08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7月13日9时00分,在卓飞路华夏路口南洛阳市质量计量检测中心门口处,徐某驾驶轿车沿卓飞路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遇赵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卓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右前部与轿车右侧中心相撞,造成赵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2021年6月8日1时20分,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小轿车沿王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行署路口处时,遇朱某饮酒后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同向在前行驶,陈某轿车前部与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接触,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指使杨某顶替。
2021年06月20日18时许,在原310国道黑王村路口处,张某修驾驶无号牌自卸三轮汽车由北向东左转弯,张某平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三轮摩托车前轮与三轮汽车左侧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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