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1:24:2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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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属于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支出项目,且律师费金额亦符合律师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并已实际支付,在案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已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主体,实现债权的费用亦属于约定担保范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2019)最高法民终109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
李延忱、冯文生、司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本案平安银行昆明分行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
最高法院认为,首先,律师费属于平安银行昆明分行实现本案债权的合理支出项目,平安银行昆明分行主张的本案律师费金额亦符合《云南省律师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在案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已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峄兴公司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亦属于约定担保范围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判决本案律师费由峄兴公司承担,福兴公司对律师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无不当。其次,根据二审查明事实,平安银行昆明分行主张的本案律师费已经实际支付,峄兴公司、福兴公司认为律师费未实际支付的观点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