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找代理犯罪辩护律师,广州市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2-12-10 14:46:22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广东省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纳入民生实事,这是司法行政工作项目连续第五年被纳入省民生实事。为此,广东省司法厅党委推进广东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组织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弱势群体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力度,全面扩大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范围,保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能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法律帮助,实现100%应援尽援。

省司法厅通过加强培训、制定标准等方式,不断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的提升。今年1月至6月,省律师协会组织召开三场专题培训班,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提升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的业务技能,从源头上保证案件办案质量。

今年5月,省法律援助局、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还开始制定广东省刑事、行政、民事和劳动争议等四项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规范,为各类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明确的指引。

此外,还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引(试行)》,组建由49名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初评专家和8名复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通过开展同行评估工作来促进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的提升。目前,已从各地市抽取了450宗案卷,进行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的评估。

为确保欠发达地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补助资金落实到位,省司法厅争取省财政支持欠发达地区2019年法律援助及公职律师事务所补助经费3000万元,并要求各地司法局主动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照经费使用进度安排合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为缓解部分地市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不足的问题,省司法厅联合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设立支持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青年志愿者行动项目,招募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青年志愿者共30名,于7月至12月到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开展为期半年的法律援助工作。

全省也将建立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律师对口帮扶工作制度,鼓励律师跨地市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推动解决欠发达地区因律师资源不足导致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难的问题。

此外,省司法厅也明确将律师参加公益法律服务作为执业年度考核内容,鼓励和引导律师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参加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7年3月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2018年1月18日,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云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以其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决定执行刑期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没收手机一台。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于2018年2月1日提出上诉。

因潘某某无钱聘请律师,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通知云浮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云浮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张标文为潘某某辩护。

在认真听取潘某某的陈述后,辩护律师通过查阅和分析案卷全部资料,并打电话询问了当时与潘某某一起玩乐的其他数名朋友。朋友们明确表示案发当晚及第二天中午,潘某某均与他们在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不在云浮市云城区,同时还将潘某某当时在怀集县跳舞的视频和图片发给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还发现,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其他5个被告人中有4个不认识潘某某,只有简某某说潘某某有参与。因简某某是未成年人,而且案发时在晚上,不排除其有认错人的可能,而本案的被害人、证人均没有指认上诉人潘某某实施过抢劫、盗窃行为,且除简某某供述潘某某有参与外,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能够证实潘某某参与抢劫和盗窃,简某某的供述在本案中是孤证,不能因此定案。辩护律师初步断定,这很可能是一宗错案。

基于以上分析,辩护律师决定为潘某某作无罪辩护。一般情况下,一审判决有罪的刑事案件,在二审很难改判无罪。为尽最大的努力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首先通过上诉人的家属找到相关证人的联系电话,做通证人的思想工作,劝使他们愿意出庭作证。

其后,辩护律师及时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和调取、核实相关证据的申请书,以证实潘某某案发时与证人一起玩乐、没有参与作案,证实其他被告人与潘某某既不相识也没联系,潘某某不可能参与作案。通过法院通知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调取、核实,保证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规避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法律风险。

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二审法院要求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获得了非常有利于上诉人的证据,在二审法院开庭时,辩护律师对同案的被告人以及证人、上诉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发问,并提出无罪辩护观点,同时针对公诉人建议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根据现有证据查明事实进行改判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本案不适用发回重审而只能依法改判。

因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潘某某参与盗窃、抢劫作案证据不足,认定上诉人潘某某有罪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潘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潘某某无罪,对已扣押在案的手机一台,予以退还。

2019年2月25日,潘某某给省司法厅厅长写了一封感谢信,称自己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最大受益者,并真诚地希望广东省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做得更好,保障更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采写:南都记者 张林菲 通讯员 粤司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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