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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10 20:03:36来源:法律常识

男子施某在一段时间内同时与4名女子交往,有感情和金钱往来。事情败露之后,4名女子同时向警方报案。随后,施某因涉嫌诈骗被警方立案并抓获。经法院审理,施某因诈骗罪一审被判10年3个月有期徒刑。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施某哥哥处获悉,施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起诉到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中院以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通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随后,红星新闻记者联系4名当事人,她们称证据不足的话,会再找新证据,同时寻找其他“受害者”,必须将施某绳之以法。

① 报案:

4女子在同一时间段被同一男子骗钱骗感情

2018年7月,裴女士、杨女士、谢女士和王女士4人拿着相关证据,来到通江县公安局报案,告同一人施某对其诈骗钱财。2018年8月16日,此事被通江县公安局立为刑事案件。不久,施某在巴中被抓获,后被取保候审。

四川通江“海王”诈骗案被巴中中院打回重审 4名当事女子:寻找新证据

施某。

四川通江“海王”诈骗案被巴中中院打回重审 4名当事女子:寻找新证据

立案告知书。

通过裴女士等4人的讲述,施某2016年常住裴女士家。在这期间,施某先后和杨女士、谢女士和王女士通过微信添加好友后确定恋人关系,随后以各种借口借钱。

裴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2014年8月,施某通过微信和裴女士确定恋人关系。裴女士2015年用自己的门市抵押贷款40万元,给施某弥补资金空缺。施某常住裴女士家中。

杨女士介绍,2016年10月,裴女士在医院照顾病重的父母,施某通过微信联系上自己,一个月后两人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

杨女士手中的银行单据显示,当年11月12日和12月15日,总共提取了7万元现金给施某购车。随后施某多次向她借钱,前后共计约16万元。

“那段时间,他每天都到家里来一次。”她回忆,而在2017年2月9日,施某打了16万元的借款票据后,到她家的时间就减少了。

2017年春节期间,施某通过微信添加了谢女士,2017年3月两人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

谢女士回忆,当年5月1日,自己回到通江,施某专车接送,吃住全包,“也就是那个期间,两人有了‘关系’。”同月,施某和王女士也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施某借钱3万元左右,用王女士名字购买了一辆白色起亚轿车,“贷款估计10多万元。”

裴女士手中的单据显示,王女士购买白色起亚的时间是2017年5月31日。半个月不到,同年6月14日,施某又向谢女士借钱买二手捷豹轿车——买车总价34万元,首付和车贷施某表示自己支付。但该车到手之后,施某就“失联”了。

在这个时间段,施某在与其交往的时候,都不知道其他3人的存在,直到其他3人联系上裴女士,才知道施某同时与4人交往。施某用4人名字买车,然后将车抵押换钱他用,4人也因此背负贷款在身。裴女士甚至在2018年因贷款被起诉到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如今还在处理当中。

② 一审:

男子获刑10年3个月并退赔被害人钱财

2020年12月,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施某涉嫌诈骗一案。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施某实际上是在隐瞒与4名被害人同时交往的情况下,用被害人名字按揭购买车辆。虽然施某支付首付,但是被害人在偿还债务,债务是被害人在承担。

施某辩护律师则表示,施某与4名被害人不存在诈骗,施某和4名被害人只是借贷关系。

2021年7月21日,通江县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施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

红星新闻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施某于2018年10月17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被通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6日被通江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21年8月5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到2017年期间,施某以谈恋爱名义与被害人裴女士、杨女士、王女士、谢女士同时交往。在交往过程中,施某以其投资开办砂场在裴女士处骗取28万元,并以其为黑户为由,由裴女士按揭购买货车,后欺骗裴女士同意抵押借款,将车在通江县易贷公司抵押8.33万元,施某共计骗取裴女士36.33万元;施某在与王女士交往过程中,共计骗取3.958万元;与杨女士交往过程中,共计骗取15.94万元;在与谢女士交往过程中,共计骗取10.32万元。

被告人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66.548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超过5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施某在与被害人裴女士等认识前后在社会上均有借款,且需要在银行部门贷款偿还部分外债的情况下,假借与被害人谈恋爱,向各被害人借款,且以自己是黑户无法给车辆上户为由,在支付首付款后,以被害人的名义办理车辆按揭贷款,由被告人自己使用车辆,在极短的时间内又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车辆抵押贷款,将抵押贷款资金汇入以其子名义开户但由其自己实际使用的银行卡内,用于自己偿还外债或消费……被告人在与被害人断绝关系后虽然给各被害人出具借据,但被告人系在与各被害人开始交往时即隐瞒了其婚姻现状及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物。”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施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施某退赔被害人裴女士人民币28万元;退赔被害人王女士人民币3.958万元;退赔被害人杨女士人民币15.94万元;退赔被害人谢女士人民币10.32万元。

四川通江“海王”诈骗案被巴中中院打回重审 4名当事女子:寻找新证据

一审判决书截图。

③ 裁定:

巴中市中院:证据不足打回原法院重审

2022年1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施某哥哥处获悉,施某案子已被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回通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随后,施某哥哥发给红星新闻记者的《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川19刑终144号显示:“本院认为,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1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通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1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文中载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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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书。

施某哥哥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施某的事是有人陷害,其中错综复杂,背后有人操作,希望为其申冤。

④ 当事人:

必须将其绳之以法 寻找其他“受害者”并提供新证据

1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分别联系裴女士、王女士、杨女士和谢女士。4人表示,并没接到法院和检察院的相关通知。

裴女士介绍,施某上诉后,案子被打回重审,自己对此并不知情,法院和检察院并没通知自己,也没有得到准确的信息。如果案子被巴中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打回通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她将与其他3人商量如何处理此事,并寻找新的证据。

王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没有获得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案子被打回重审的通知。如果重审,她表示“有证据在,不怕”。

杨女士也表示,没接到法院和检察院相关通知说案子被打回重审,她将和其他3人一同寻找新证据。

谢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关于案子被打回重审一事,自己并没接到法院和检察院的通知。她表示,如果打回重审,4人将一起寻找其他“受害者”和新的证据。

谢女士说:“必须将其绳之以法,不让其祸害他人。”

红星新闻记者 张杨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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