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22:48:11来源:法律常识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2022年7月19日4时22分许,李某某驾驶陕U32U13号专用救护车(核载7人,实载7人,由陕西渭南送病人到江苏南通)沿连霍高速三门峡段南半幅由西向东行驶至K890+450M处,撞击中央护栏后失控侧滑,发生单方事故,造成救护车乘客3人死亡(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1日后死亡)、2人受伤,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经调查,驾驶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中雨天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肇事驾驶人李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该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是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专用救护车驾驶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文明驾驶,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且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二是驾驶人超速行驶。专用救护车驾驶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中雨天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事故发生路段限速100公里/小时,驾驶人自述事故发生时车速125公里/小时以上;三是乘车人未使用安全带。死亡的三名乘车人均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加重了事故后果。
三、交通安全提示
1.驾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集中精力、安全驾驶,不得超速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2.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3.安全带就是生命带,乘车人要按规定系好安全带,文明乘车,保障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