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1:46:48来源:法律常识
房主将装修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雇佣农民工干活,但未与其签劳务合同。施工中,农民工不小心受伤,房主与包工头竟互相推诿,不愿赔偿。10月20日,这样一起案件在辽宁大连宣判:包工头史友承担60%赔偿责任,农民工程军承担40%赔偿责任,房主王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4月,包工头史友承包了房主王良的装修工程,并找到48岁的四川蓬安县农民工程军做门头,口头约定每天报酬300元。2018年5月6日10时,程军在锯木料时碰到墙壁,电锯瞬间改变方向,锯断了右手食指一节。当时,史友并不在事发现场,得知后立即将程军送往大连市中心医院救治,垫付医疗费1万余元。经诊断为右食指离断伤。
“受伤后3个多月没法正常工作,家里还有一个上学的孩子。”程军告诉记者,因为生活十分困难,出院后他找到史友,要求给自己一些补偿。没想到史友认为,是因为程军自己干活不小心,双方都有责任,已经全部垫付了医药费,还支付了一天半的报酬450元,不愿再行赔偿。
了解到程军的遭遇后,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担任他的代理人,将史友和王良夫妇起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受理后,委托大连中山法医鉴定中心对程军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程军构成十级伤残,伤后3个月内需要1人护理,60日内需要增加营养,误工时间为3个月,各项损失共计14.4万元。
“我是包工头,和农民工程军是承包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不应赔偿。”“我与包工头史友是承揽关系,是史友雇佣了程军,受伤跟我没关系。”法院庭审中,史友和王良互相推诿,认为责任都不在己。
审判员李世全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程军与史友是劳务关系,程军在施工中,史友负有指挥、监管、管理职责,当时,史友并不在现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程军在施工中未能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良夫妻将自己的住房装修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史友,应当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史友赔偿程军损失的60%,共计8.6万元,王良夫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金海提醒,房主在新房装修时,不要将施工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要找正规的装修公司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否则将面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农民工一定要和工头签订劳务合同,否则一旦出了事故,合法的权益难保障。(当事人为化名)(工人日报记者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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