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2:54:34来源: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部署“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壮大数字创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数字娱乐、线上演播等产业。”由此可见,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是实现2035年远景目标建成文化强国的重要战略选择,也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应有之意。
知识产权保护的主旨在于通过赋予创作者、发明者特定期限垄断权利的方式,鼓励创新、创造,最终促进先进文化技术的传播。在文化产业数字化过程中,山寨盗版、寡头垄断等情况时有发生,阻碍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打击从业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在文化产业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强调知识产权保护,能为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优质法治环境,培育激励创新创造的土壤,重整行业信心。因此,探讨知识产权保护融入产业数字化的路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此背景下,以鼓励创新视阈出发,尝试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知识产权融入文化产业数字化路径的前提是明晰文化产业数字化的内涵,界定其范围。
根据清华大学文化产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张铮的观点,“文化产业数字化”是“产业数字化”在文化产业领域的具体实践。换言之,“文化产业数据化”的着力点在于产业数据化,而非简单将现有文化产品或服务进行“电子化”“数据化”的过程,是从终端产品、服务到商业模式的彻底“数字化”重塑。
温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郑自立教授认为,文化产业与一般产业不同,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和市场属性双重属性。前者强调内容层面的数字化,包括传统内容的数字化、数字内容的生成两部分;后者指产业层面的数字化,即生产方式、商业模式的数字化。
有鉴于此,文化产业的数字化的内涵可以表述为数字化技术在文化产业领域的运用与实践,具体包括内容端的数字化以及产业端的数字化。
文化产业的核心是创新性,而不是对他人现有作品的复制。因此,创新性要求从“无”到“有”,从0至1,讲求“额头流汗”的过程。文化产业数字化并未改变文化产业创新性的核心。知识产权保护通过赋予创作者一定期限的垄断性权益,鼓励创新。在这个层面,知识产权保护融入文化产业数字化具有必要性。
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抑制文化产业数字化过程中负面效应。文化产业数字化分为产品的数字化与产业端数字化。产品端的数字化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表现文化产品,包括既有文化产品的数字化呈现,例如电子书、网络电视、数字博物馆等,也包括数字技术直接生成文化产品,例如网络游戏、虚拟偶像等。产业端的数字化表现为新的商业模式,例如互动电影、网络文学、网络直播、会员订阅制等等。不论是产品端,还是产业端,文化产业数字化仅仅涉及文化产品的呈现形态,并不涉及文化产业数字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产业数字化借助知识产权保护这块“他山之石”。
知产保护的“工具箱”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反不正当竞争,几乎涵盖了文化产业数字化的产品端、产业端全领域。随着我国对重视知识产权,知产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因此,现有的知产保护体基本能处理数字化带来知识产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文化产业数字化“保驾护航”。
知识产权保护助力文化产业数字化的融资。为文创企业融资提供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可见,法律为知识产权融资提供规范支持;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提出,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文化品牌等无形资产的评估、质押、登记、托管、投资、流转和变现等办法,完善无形资产和收益权抵(质)押权登记公示制度,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进一步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加大对文化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不论在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都为文创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绿色通道,助力解决融资难、融资不充分问题。
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一种权利担保,权利状态的稳定性直接影响融资效果。以专利为例,根据《专利法(2020)》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申请。一旦专利被宣告为无效,将导致权利消失,质押融资更无从谈起。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稳定权利状态,对于知产融资具有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产业数字化均鼓励创新,价值高度一致,不会产生内在价值冲突。文化产业数字化要求利用数字技术迭代更新原有文化产业,从而解锁文化产品的新场景,催生新业态。因此,创新是文化产业数字化永远的主题。与之相对,知识产权保护是赋予创作者一定垄断性权益,以达到鼓励技术创新与文化传播的作用。由此观之,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产业数字化关于创新的价值是一脉相承的,不会因知识产权保护加入,阻碍文化产业数字化转型。
综上,不论在实践层面(消除侵权行为、融资助力),还是在价值内核层面,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产业数字化均起着积极作用,有利于文化产业数字化的创新、健康发展,将知产保护融入文化产业数字化有其必要性,也具有其必然性。
在把知识产权保护融入文化产业数字化,助力产业创新,需做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积极主动的知产维权助力融资;增强法治宣传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产业数字化的核心价值都是鼓励创新,将知产保护引入文化产业数字化,有助于文化产业数字化蓬勃发展。
(作者:晏然,系上海行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来源: 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