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23:32:06来源:法律常识
发生交通事故,伤亡在所难免,因此,为了避免悲剧的发生,要时刻牢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下面通过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王爱莲律师、许佳嘉实习律师代理的一则真实案例,来看一看是如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利益。
胜诉判决书
2020年9月17日10时30分,在北京市密云区某路口,李某林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适有陶某平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小型轿车前部左侧与电动自行车左后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陶某平受伤。
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李某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减速让行且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陶某平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未按规定在道路上骑行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认定李某林负事故主要责任,陶某平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当日陶某平被送到北京市密云区医院救治,于9月18日17时3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原、被告就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经过及事故责任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次事故造成陶某平死亡,作为陶某平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二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林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本院依据票据予以确定被告认可原告要求的死亡赔偿金数额,本院不持异议;原告主张的丧葬费数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原告主张的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因其未提交证据,本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尹某源系陶某平之夫,为肢体二级残疾,脑卒中后遗症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需要长期药物治疗,陶某平系家里主要经济来源,现陶某平因交通事故死亡,导致其丧失了主要生活来源,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尹某源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是同等责任,经过我所申请复核改为对方负主要责任,我方负次要责任。除判决外,还帮当事人争取20多万元。
一审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尹某源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上诉认为:尹某源系受害人陶某平之夫,夫妻之间是扶助义务,而不是抚养义务关系。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本案中,尹某源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符合被扶养人范围。
交通事故一旦发生,难免会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通过上述案件,提醒大家上路一定要规范行使、注意安全,慢行不抢道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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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
编辑:童银鸽
校对:李波
监制: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