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找诉讼律师咨询,明代卫所集中分布的区域

时间:2022-12-11 06:32:18来源:法律常识

【争鸣与商榷】

作者:彭勇(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近年来,明代卫所制度的研究不断深入,成为明清史研究的新热点,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人们对卫所属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卫所不再仅仅被理解为单纯的军事组织,还兼具行政管理的职责。具体而言,卫所在很大程度上像府州县一样,是独立的管理系统,管辖卫所内的人口、土地、财政、司法、教育和民政等方面,加之卫所又呈现出与州县不同的特质,这对明清五百多年的社会都产生了深远的、全方位的影响,所以值得研究的内容极其丰富(参见顾诚:《隐匿的疆土:卫所制度与明帝国》,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年;赵世瑜:《卫所军户制度与明代中国社会——社会史的视角》,《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等等)。

明代卫所的辖区属性及其管理权

深圳大鹏所城平面图。

毫无疑问,近年学界对卫所的基本属性取得了越来越多的共识,如军户世袭、军民并立、互不统属等,但对卫所系统的独立性在定量、定性方面的认知还存在明显差异,这势必影响到对卫所基本属性及其运行的理解,影响到对诸多具体问题的判断。笔者认为,虽然明代卫所的类型多、分布广,但作为系统性的制度设计,卫所的基本属性应具有普遍原则。因卫所具有独立完整的管理权,将其视为传统意义上的辖区,要比视为现代意义上的政区更妥当。

明代卫所的辖区属性及其管理权

嘉靖《清苑县志》(影印天一阁藏本)关于大宁都司与府县的关系记载。

卫所属性的判定与辖地面积大小、划界清晰与否无关

学界对卫所属性理解的主要分歧之一是,卫所是否具有普遍的“政区”性质,而判断其政区性质的标准,是否可以用、如何用诸如卫所管辖面积(屯田数量)的大小、划界清晰与否,以及是否切割州县等指标来判断。有学者沿用传统历史地理学的观点,将卫所分为实土卫所、准实土卫所和非实土卫所,认为“沿海卫所的小地盘、防区和屯田区,皆不足以支撑它成为与州县相当的行政地理‘单元’,基本上不具备‘实土’特征”(李新峰:《明代卫所政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61页)。对上述观点,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看法,因为《明史·地理志》使用“实土”卫所一词,只是借用了南朝“实土郡县”的概念,将防区内没有州县的卫所称为“有实土”。用有没有实土和“实土性”来分析明代卫所的“政区”属性,是对“实土”概念的误解(傅祥林:《“实土卫所”含义探析》,《丙申舆地新论——2016年中国历史地理学术研讨会文集》,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400—405页)。

明代卫所的辖区属性及其管理权

湖南新田骆氏锦衣卫家族宗谱。

确实,早在20世纪30年代,谭其骧在《释明代都司卫所制度》中就提出:“置卫所以统辖军伍,设都司以掌一方兵政,其初本与地方区划不相关。洪武初或罢废边境州县,即以州县之任责诸都司卫所;后复循此例,置都司卫所于未尝设州县之地,于是此种都司卫所遂兼理军民政,而成为地方区划矣。”(《长水集》〔上册〕,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50页)这句话被后人广为征引,以证明实土卫所的政区属性。然而,他后来对“非实土卫所”的解释却长期为人忽视:“《明史·地理志》将卫所分成实土、非实土两种,实际所谓实土卫所,指的是设置于不设州县处的卫所,无实土卫所则指设于有州县处。前者因无州县,故即称其地为某某卫、某某所,后者即以某州某县称其地,因其地极大多数土地人口皆属于某州某县也。但有一小部分土地人口是属于卫所的……并非真正无土。”(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书前影印插图)在这里,谭先生的解释已非常清楚,实土与非实土之别在于是否当地设有州县,并不是有没有土地以及面积的大小,事实上明代的内地卫所、沿海卫所以及在京卫所(在内卫所),也都是有屯地的。

明代卫所的辖区属性及其管理权

山东蓬莱解宋营古城遗址(明百户所)。本文图片均由作者提供

如果认为只有设在府州县系统“力所不及”地区的卫所,才充当行政区划单位,也不符合明代卫所的实际情况。因为尽管边地卫所普遍被认为具有现代政区属性,也确实独立管辖有大片疆土,但不同卫所之间很难讲有清晰划界,大量的边地卫所(实土卫所、羁縻卫所)之间的边界,反而不如内地卫所、沿海卫所的辖地更清晰。正如周振鹤所说,“在古代,由于开发程度较低,许多政区都没有明确的边界,只有大致的范围”(《中国历史政治地理十六讲》,中华书局2013年,第29页)。因此,管辖面积的大小和划界是否清晰这样的现代政区的指标,并不能直接对应古代政区。考虑到卫所类型的复杂性,为整体把握卫所的基本属性,虽然它已具备古代政区的基本属性,但把卫所称为“辖区”而不是“政区”更具有普遍意义。在卫所辖区内,不仅在明代卫所独立行使其管辖权,即便到了清代,卫所体系内的若干管辖权仍长期延续,卫所归并州县在清代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明代的卫所辖区及其管辖权的主要体现

卫所作为独立的辖区,一是表现为卫所在辖区内具有完全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管辖权,辖区内的治权与区外的行政系统并行存在;二是卫所管辖权与它的辖区大小并无直接关系,与是否独立成片、划界清晰没有必然联系。边疆实土卫所因连面成片,其政区性质会更明显,而内地卫所、沿海卫所等“非实土卫所”的辖区虽然以插花地、飞地等形式存在,但并不能否定其政区意义的存在。实际上,正是因为卫所具有类似于府州县的相应管辖权,它才被视为与之并列的独立系统。

卫所独立管辖一定的区域(屯田)。作为卫所存在的经济基础,屯田的独立性表现为卫所管辖权的独立,边疆实土卫所辖区的独立性自不待言,内地卫所不论它们的分布如何散乱错置,也都不影响屯地的官田性质和卫所对它的管辖权,即便到了明末依然如此。在华北,崇祯初年,浚县知县张肯堂称:“李自立,宁山卫军也,有地七顷……然而隶在卫者,不能去其籍也。”(《辞》卷5《李自立》)在中原,明末归德府(今河南商丘)侯方域称:“国初开设屯田,派坐甚远,幅员甚广。名隶本卫,地落他处,有相去数百里者,有相去数千里者。军产民产,相错其间。”(《壮悔堂文集》卷4《代司徒公屯田奏议》)。在西南,康熙《九溪卫志·凡例》有记,九溪卫屯田分布极广,“卫土非一隅,在慈利县图内者仅一卫城,其屯田一在澄州石门界,一在澄州图内,一在公安界,一在松滋界,一在越永定,在武陵界……”

虽然是插花分布,但卫所与相邻的府州县对辖区管辖权的划分很清晰。嘉靖《清苑县志·城池》说:“此县志也,何府治军卫亦志耶?盖府卫虽不可登于县志,然建设之所皆于清苑地焉,故志之。何书略耶?曰详在郡志矣,县志其纳,备参考焉,不敢悉惧其僭而赘也。”万历《定襄县志·田赋志》也记载了卫所和州县地近而不统属的关系,“按:屯地与民间相杂,其所从来靡可考辨,顾同一地耳。在民每石派粮一两,余屯则五钱,不啻损半犹然逋赋,何哉也?屯余自有丁差,业属本卫审编”。

明初卫所屯田的划拨原则,在内地拨给以无主地,不扰动原来的土地关系,在边地则以就近整块分配为主。明初设立卫所或州县以稳定局势为前提,内地不少地方是先设卫所再建州县,地方的行政权也由卫所官来兼理。如在颍州(今安徽阜阳),“(洪武元年)置颍州卫,命指挥佥事李胜守之。颍州自元季韩咬儿作乱,民多逃亡,城野空虚。上因如汴道,过其地,遂命胜筑城立卫,招辑流亡,民始复业”,就是由卫所官暂理民事(《明太祖实录》卷36〔下〕,洪武元年十一月)。在河南邓州,“守御前所千户所,治在州治东。明洪武三年命镇抚孔显兼知邓州事。六年,升正千户,颁印专理军务”(顺治《邓州志》卷9《创设志·所治》),同样是军政合并管理,军政官设置在先,行政官任命在后。明后期因田土归属已相对固定,中央再组成新的卫所,确实需要调整原来卫所和州县的辖境。在四川,明初叙南卫的屯田划拨与全国差不多,“凡武职一员皆有田。时当开创,各属腴田,听其自择,而卫有兵丁以备防御者,概发屯田”(嘉庆《宜宾县志》卷20《屯田志》)。但到万历初年新设建武守御千户所时,屯田及千户所的辖境就要“切割”附近的行政区(州县和卫所)了,“以九丝城都蛮作乱,巡抚都御史曾省吾勒兵讨定,割县属山都六乡,设建武所”(光绪《叙州府志》卷16《明周爻平蛮颂碑》)。建武守御千户所的辖区范围是,“府南四百二十里,东北至泸州卫九十里,东至永宁宣抚太平长官司八十里,西至珙县百五十里,南至镇雄府安静长官司八十里,北至长宁县百五十里……万历元年,剿平山都,水都震惧,悉归编户,拓地五百余里”(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70《四川五》)。在这里,卫所的独立辖区和管辖权的划分明晰可见。

卫所对人口的独立管理。明代实行“配户当差”和“以籍定役”的人口管理和赋役制度,军、民、匠、灶等户类均世袭,其中军户的世袭性更突出。卫所军户专有黄册来管理,必要时再编“勾军册”,府州县户籍中要开列“州县军户”以别于普通民户。因不同的户籍承担不同的差役,他们的社会角色也不大相同,比如军户例不得分户,以保障军差的世袭轮替;户籍身份不同,就读的学校、参加科举考试的地点也可能不一样。现存极其丰富的明代科举档案(进士题名、碑录、登科录等),大都有户籍类型的清楚标注,军户的数量仅次于民户。此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影印出版的《中国明朝档案总汇》展示了数量庞大的明代世袭武官群体的官方档案,从中可见中央对卫所户籍管理的水平之高,军户拥有高度的独立性,而围绕军户的管理又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卫所经济管辖权的独立性。卫所屯地的官田性质,直到明朝灭亡都没有变化,虽然军田民佃或私下交易在明后期存在较为普遍,但买卖双方并无合法手续。卫所的仓储管理权虽然在明前期就交由附近的府州县代管,但卫仓服务卫所的功能定位并未有大的变动。明末,中央仍有明确规定:“卫所在省,则行文于布政司;在直隶,则行文于该府,一切应征钱粮,俱代为转行督催”(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10《覆凤阳卫所屯粮责成该府催解疏》),这里说的就是“代为转代督催”。当然,由于军政和行政两大系统互不统属,又要时常发生经济联系,必然会扯皮,军民经济纠纷屡见不鲜。例如宁山卫地处北直隶,屯田分散,管理权也多次调整,“直隶宁山卫虽设于山西泽州,其军余俱在河南屯住,请仍隶河南管屯官带管,岁纳子粒获嘉、滑县,以便放支”(《明宪宗实录》卷270,成化二十一年九月辛未)。这表明在卫所与府县不同的系统之间,州县渗透到卫所财务中的角色只是“带管”。

卫所司法权的独立性。卫所系统明初设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在中央,五军都督府下设有断事司,为正五品,专治五军刑狱。随着五军都督府的实际权力下降,断事官在建文时被裁。在地方,卫所的司法权长期存在,各卫所设有断事司专理刑狱,另常设有世袭武官担任的镇抚官,负责处理卫所内部的司法诉讼。如果军民之间发生了纠纷,两大系统间要协商处理,尤其是当军人侵犯了民户的利益时,不能交给府州县来审判,要经中央批准后,再委托专门的司法官处置(参见张金奎:《明代卫所军户研究》,线装书局2007年,第181~200页)。到明中期,随着权兼地方三司的巡抚、总督的派出,以及科道官体系的普遍建立,卫所与州县的司法权逐步合并,但主要是从上而下来调整卫所的司法权,卫所与府州县并行的局面并没有被打破,府州县必须得到授权,方可处理卫所的司法事务。明朝中后期,随着内地卫所与附近州县的社会交往日益加深,在军民杂处、高度融合的地方,基层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管理出现了军民合一的现象,这是两大管理体系长期并行的新变化(黄忠鑫:《明中后期浙江沿海“军图”初探》,《历史档案》2013年第1期)。例如明末浚县知县张肯堂在审判涉及卫所的案件时,仍然需要有相应的授权或委任才可处置,军、民的法律身份差异并没有完全消失。

卫所对行政事务的独立处置。古代,旌表是政府为表彰百姓在引领社会风气某方面的贡献所做的奖励,由各管理部门逐级审查,最终报中央审批,行政程序复杂。卫所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在这一“民政”类事业中也在独立发挥作用。在边地的实土卫所,如辽东地区的旌表,均由卫所官奏报完成,嘉靖《辽东志》中有为数不少的旌表,均有“卫上其事,旌表其门”的记载(卷6《人物志·贞烈》)。在内地卫所,卫所官负责旌表事宜的记载也屡见不鲜,如武平卫(明属河南都司,治在今安徽亳州)右所副千户金源妻卢氏,“年二十三岁,夫亡。居丧循理,勤俭纺绩,守节无玷。景泰五年,本卫奏,表门闾”(成化《中都志》卷5《贞节》)。在广东,嘉靖《南雄府志·贞烈传》记有南雄千户李纯妻叶氏的事迹,“年六十余。十所军旗上其事,核实三次,未蒙旌表”(嘉靖《南雄府志》下卷《传·贞烈》)。到明代中后期,卫所中的儒学官员以及巡抚、巡按等官也参与卫所内的旌表事务。

明朝存在二百七十多年,随着时代的发展,明初的规定到中后期有了新的变化,卫所军政与州县民政两大系统也从彼此独立运行,到出现了统一的呼声和迹象,这一方面来自中央派出的巡抚、总督和科道官,他们的权力都可兼及军、民两大系统;另一方面是现实的需要,民政权力不断渗透到军事系统中。当然,直到明末民政也没有取代军政,军政系统的独立辖区和管辖权大部分还在。

综上,有明一代因为军、民两大管理系统的并存,各有各的组织架构,各有各的管辖权,形成了独立的辖区。在不设司府州县的边疆地区,卫所拥有高度独立的管辖权。在内地卫所、沿海卫所与府州县交叉错置的地区,实际形成了军政并存的“自然境”,比如“河南自然境”包括了河南布政司和河南都司的区域,山西“自然境”包括了山西布政司、山西都司和山西行都司的区域。明代的卫所与司府州县一样,具有“地理单位”的性质,只不过,司府州县是传统的典型政区,卫所则具备了行政区划的“必要条件”。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却不能以现代行政区划的概念或指标来衡量卫所管理体系,因为它是古代中国在边疆治理时带有明显的变通性、过渡性或灵活性的管理形态。鉴于明代边地卫所具有比较强的政区性质,而内地卫所同样拥有独立的管辖权却不可以现代政区的标准去衡量,所以可称卫所为“地理单位”,而从整体上严谨地表述明代卫所的管辖权属性,称卫所地理单位为“辖区”而不是“政区”更为恰当。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明代州县军户的制度设计与群体身份变迁研究”〔18BZS065〕的阶段性成果)

《光明日报》( 2020年05月18日14版)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刑事案件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 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