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00:10:07来源:法律常识
3月3日22点33分,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江大队接到报警,在拉堡小学门前路段,一辆车牌为桂B33***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沿练家坡路由拉堡镇往进德方向行驶,与一名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严重。
大队立即指派值班民警赶往现场,一辆二轮摩托车翻倒在道路上,车身后方有数条划痕,受伤行人被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救治。
经查,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姓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其供述,当时在建都开发区某酒楼与朋友喝了五两左右的白酒。22时左右,陈某便驾车回家,在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他突然看到前方5米处有两个人站在路面上,便立即急刹车,由于雨天路滑,导致车辆翻倒往前滑行,与其中一名行人发生碰撞。
经过抽血检测,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7.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由于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查明前方道路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柳江大队依法认定其负全部责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柳州交警提醒
人在喝酒后,由于酒精的刺激和麻醉作用会导致触觉能力降低,精神亢奋,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且容易疲劳,这就导致在驾车过程中驾驶人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转向系统,并且容易兴奋,过分地自信,极易发生交通事故,轻则刮伤爱车,阻碍交通,重则车毁人亡,伤及无辜。希望广大驾驶人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