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00:20:07来源:法律常识
在出行问题上,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较差、安全意识不强,更容易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北京市怀柔区法院对交通事故案件中涉老年人案件的统计显示,2017年该院共受理交通事故纠纷600件,其中147件涉及老年人,占比近四分之一。
昌平区法院速裁庭法官在工作中发现,在交通事故中,老年人呈现伤情更重、同等条件下赔偿较低的特点,且老年人在交通事故中多为行人等弱势方,其较差的安全意识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2015年,75岁的邢大爷在行走时被一辆货车撞伤,交管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全责,邢大爷无责。车祸导致邢大爷的右腿动脉损伤、肋骨骨折、血气胸,最终他的右腿被截肢。
伤情稳定后,邢大爷起诉了肇事方,并获得了19万余元的赔偿。没想到在2017年初,邢大爷突然昏迷,并因重症肺炎而去世。家属再次将肇事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邢大爷死亡的赔偿责任。
本已康复出院,一年半后才因感染去世,肇事方自然不认可邢大爷的死亡是因车祸导致。
但司法鉴定机构经鉴定认为,交通事故导致邢大爷胸部及右下肢外伤较重,出现血气胸、双侧胸腔积液、双肺挫伤等症状,而在邢大爷截肢后需要长期卧床,在上述因素共同作用下,继发了肺部感染和截肢术后感染,对呼吸系统和全身免疫抵抗功能均会产生一定不良影响。
鉴定机构又考虑到邢大爷年龄较大,全身情况较差,死亡前一周因受凉出现咳嗽咳痰症状,综合分析认为邢大爷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据此,昌平法院认为,邢大爷家属要求肇事方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9万余元的费用于法有据,故判决支持其诉请。
为何二者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肇事方就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呢?本案主审法官,昌平法院速裁庭副庭长王建宏解释道,虽然老人的体质因素对伤害结果存在一定影响,但这并不构成事故中的过错,不能以此为由减轻肇事司机的赔偿责任。
王建宏表示,在交通事故中,老年人通常是弱势一方,因为行动力较弱,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自我保护的能力也更差。加上老年人常常患有各种慢性病,身体机能本就偏弱,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更容易导致严重的伤情。
“比如体弱的老人术后更容易感染,治疗恢复期也更长。”王建宏举例,如果老人需要进行气管插管等治疗,呼吸道感染便是较为常见的并发症。虽然感染并非交通事故直接导致,但仍是必要的治疗。
而更常见的争议则是围绕着老年人的基础疾病展开,肇事司机通常会以老人自身疾病加重了损害后果为理由进行辩解。但王建宏表示,交通事故是导致伤害后果的成因之一,由此导致的合理损害都应赔偿,“例如对高血压患者来说,交通事故属于强烈的刺激,确实会导致他的病情加重。”
如果肇事方认为病情确实与交通事故无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度鉴定,法院将会依据鉴定机构的意见进行裁判。
去年,76岁的张大爷在骑电动车外出时,被路边车辆突然打开的车门撞倒,当时他就感到一阵剧痛。但尝试起身后发现自己仍能行走,便没有通知儿子,骑着车自行回到了家。
直到晚上,无法起身的张大爷才被家人送往医院,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需要长期卧床静养。经鉴定,张大爷的伤情达到十级伤残。
自从受伤后,张大爷卧床七个月仍然无法自理,由于觉得自己受伤连累了家人,有时他甚至整夜难眠。最终,情绪越来越低落的张大爷选择了服药自杀,所幸被家人及时发现,经过抢救,张大爷转危为安。
张大爷的家属将老人的自杀行为也归咎于交通事故所致,因此在索赔医疗费时,将张大爷因服药而接受抢救的费用一并计入了赔偿数额。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大爷并没能提交证据证明因过量服药产生的医疗费与交通事故本身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对此申请司法鉴定,因此在一审判决中,这笔额外产生的医疗费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
目前,案件仍处在上诉期。
随着当下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逐渐步入老年,考虑到子女需要工作、养家,老人遇到意外时,常会产生不愿麻烦儿女的心理。
“有的老人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说什么都不叫子女到现场处理,就怕给孩子添麻烦,能瞒就瞒着。”对于张大爷的心态,本案主审法官,昌平法院速裁庭安玉霞法官表示十分理解。张大爷不愿成为家庭的拖累,压抑的情绪又没有得到及时的排解,最终采取了极端的方式。
安玉霞法官也建议子女不要只在意老人的外伤或疾病,而忽略了他们的心理负担。特别是对于卧床、需要护理的老人,子女应该及时帮助老人缓解心理压力,不要让老人受到“二次伤害”。
2016年12月,在天通苑某小区内,发生了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其中一辆小轿车在被撞击后,车身猛然旋转并因为惯性滑行出数米的距离。在路边站立的梁老太没有丝毫躲闪,就被滑行的小车车尾撞倒,导致创伤性脑出血。
现场行车记录仪显示,梁老太所站的位置是在小区的机动车道上,她也并未因身后有车接近而躲避。
梁老太立即被送进了重症监护室,救治一年半后,终因多器官衰竭宣告不治。由于治疗产生了高额的医疗费,肇事方最终被判赔297万余元。
虽然这起案件是因肇事司机的不当行为导致,但安玉霞法官表示,梁老太如果能有更强的安全意识,不要在车辆通行的道路上停留,这起意外完全可以被避免。
安玉霞法官发现,一些老人因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交通规则教育,他们对规则的理解完全依赖于生活常识。在她办理的一起案件中,一位七旬老人因闯红灯被撞伤,描述现场情况时,老人特别强调“我知道是红灯,还特意猫着腰跑过去的”,让人哭笑不得。
“虽然老人在道路交通环境中确实处于弱势,但强调规则,也是为了更好的自我保护。”安玉霞法官说,由于老人的应急反应能力普遍偏弱,自然更需要事先的防范。
2009年,在沈阳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80岁的老人李某被撞致五级伤残。事发后,肇事司机姜某已按5年的赔偿年限进行了赔偿。而五年后,李某的情况依然没有好转,仍需要大量的护理治疗,因此她再次起诉姜某,继续索要5年的护理费用。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李某超过确定的护理费给付年限,并且仍需要继续护理,故判决姜某应当继续给付相关费用13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以60周岁为限。60周岁以下的,赔偿年限为20年;超过60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就要减少一年赔偿年限。如果超过75周岁,赔偿年限即全部按5年计算。
王建宏法官指出,事实上,在人身伤害赔偿中,上述费用在最终赔偿金额中会占到极大的比例。由于老年人的赔偿年限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降低,相比于同等伤情的年轻人,老人能够拿到的赔偿金额便会显著减少。
不过,这些差异并非区别对待,而是法律综合考虑伤者的自身情况、康复可能等因素,从而确定的预期赔偿期限。虽然司法解释对此期限进行了设定,但超出期限的赔偿主张并非不能支持。
事实上,这是民法中“填平损害原则”的体现,如果受害者的损失在赔付期届满时仍然没有被“填平”,他便可以继续主张相关的赔偿金,法院也可以依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