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00:21:10来源:法律常识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因为可以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往往具有很高的证明价值。一旦相互印证,更是可能被法庭直接采纳。与此同时,言词证据也伴随着极高的法律风险。一旦言词证据带有虚假因素或者偏见性,极有可能造成三人成虎的局面,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事实上,证人证言作为同质性证据,证据的数量与证据的可信性并无必然联系。因为证人之间、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可能早已交流过案情。这不仅影响了证人对案情的客观陈述,甚至可能催生恶意提供虚假证言的可能。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对证人的询问要个别进行。这样做主要就是为了防止证人之间相互影响,进而作出不实的证言。
在下述最高检公报案件中,就是因为多名证人作了虚假证词,导致被告人被错误定罪。经过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不断申诉,提供了相关证据,最终才得以平冤昭雪。
案情简述:
被告人贺某丰故意伤害案经人民检察院审查,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贺某丰有期徒刑五年,并由被告人贺某丰及其家人共同承担被害人张某明的经济损失17732.74元,其中贺某丰承担8866.37元。
被告人贺某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贺某丰之姐贺某萍多次申诉,并提供了该案的受害人张某明串通他人作伪证,陷害贺某丰的重要线索。
人民检察院受理其申诉后,全面复查此案。发现该案一、二审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XX省检察院抗诉认为:
致被害人张某明重伤的并不是原审法院认定的被告人贺某丰,而是其兄贺某平。一、二审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了根本性的错误,造成对原审被告人贺某丰的错判,应予以纠正。理由是:
一、原审被告人贺某丰一直供述是贺某平用木榔头打伤了张某明,而贺某平也始终承认是自己用榔头砸了张某明。
二、证人贺某才、刘某香的证词稳定,且与贺某丰、贺某平的供述相吻合。
三、张掖分院重新补证的材料证明:李靖、谢同虎、李艳玲、易希成、杨桂花等证人在公安机关侦查以及法院一、二审时作了虚假证词,原因是李靖、谢同虎、易希成因与别人打架一事求助过张某明,特别是李靖,考虑到张某明是在自己的家里被打的,故与其他证人依张某明的意见做了假证。据重新查证证实,被害人张某明要求李靖等人把打他的贺某平说成是贺某丰,是因为张某明认为贺某丰以前打过架,属于有“前科”,处理时会重些。
四、证人易某祥证实,是贺某才屁股上有血的儿子用榔头砸了张某明,而案发时,在互相斗殴过程中,正是贺某平被张某明用匕首在臀部刺了一刀。
综上所述,尽管张某明拒不承认串通证人作了假证,但重新查证的大量证据证明,是贺某平致伤的张某明,而不是一、二审判决书认定的原审被告人贺某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产生了错误,原审被告人贺某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认为: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事实清楚、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宣告贺某丰无罪。贺某平故意伤害案另行处理。
法律解读: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主要是考虑到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和不稳定性的缺陷。一旦遭遇非法取证或者证人有意作出偏见性、虚假证言,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我们也无法奢求每一个案件都有存在实物证据。因此,一定要以法定证明标准为基础,审慎对待在案的言词证据。特别是要避免因选择性地使用在案证据进行导致的虚假印证。如上述案件中,虽然被害人以及数名证人作了虚假的陈述和证言。但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明显忽视了被告人的辩解,以及证人贺某才、刘某香、贺某平、易某祥的证言。在案证言之间明显存在矛盾,到底是谁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在案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一、二审法院如此认定案件事实不仅不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对被告人贺某丰,证人贺某才、刘某香为什么会指认互为亲属关系的贺某平,这一明显违背常理的情节也能未予以说明,更未能解释贺某平为什么始终自认实施了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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