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01:12:0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碧江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起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案件,收到了终审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一审期间检察机关依法告知了李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见证下,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了该确定刑量刑建议,以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某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是真实意愿、判处刑期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本案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应认为被告人撤销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被告人已不符合从宽处罚条件,遂依法抗诉。2020年12月16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决中李某某量刑部分,改判上诉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既想通过认罪认罚制度获得从宽处罚,又想通过上诉不加刑原则博取减轻处罚,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未真诚悔罪,反而以认罪认罚不是其真实意愿、判处刑期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最终得到的是在一审量刑结果上加刑半年的后果。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钻法律空子,违背承诺,不服上诉,将不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条件,而且严重损耗司法资源。对此类认罪认罚后反悔提出上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将依法抗诉,有效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严肃性,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推动认罪认罚制度在良性轨道上运行。
来源:碧江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