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11:19:22来源:法律常识
在二手房交易中,中介公司及经纪人员的告知义务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范围,而房屋特有的、内在的、非公开的信息,需业主负责披露,否则容易引起买卖双方纠纷。
日前记者从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获悉这样一个案例,2021年4月1日,租客张某欲经营餐饮,在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看中白云区某商铺。在协商交易内容时,出租人(业主)李某表示前任租客也租用该商铺经营餐饮,能满足张某的需求。于是,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双方分别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5000元。在签约当日,租客张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5000元,李某因资金周转,暂未能支付中介费。
事后,张某对该商铺进行装修时,物业管理处向其提醒之前曾有商户因经营餐饮的油烟而被投诉。张某得知后,与李某协商解除交易。但是,李某认为其与张某已解除合同,中介公司在促成交易前未尽详尽报告义务,拒绝支付中介费。该中介公司无奈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其依约支付中介费。
《民法典》第708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961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及第936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表示,本案中,李某作为出租人(业主),对自有物业了解的程度和义务是高于中介公司的。该中介公司只需将所知悉的信息核实后如实报告,即完成其司告之义务。并且,该中介公司已促成租赁双方签订合同,有权依约收取中介费。
在此,协会提醒广大的消费者:中介公司及经纪人员的告知义务,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范围,一般包括向交易当事人如实告知房屋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但是,对于房屋特有的、内在的、非公开的信息,需出租人(业主)负责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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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