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01:28:04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某日上午,朱某驾驶电动车搭载的陆某,陆某年仅14岁,是在校初中生。在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由江某驾驶苏F×××**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朱某和陆某受伤,两辆车均有受损。
本次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认定,江某和朱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陆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陆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共住院17天u阿飞医药费4万元左右。
陆某治疗痊愈后,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1、陆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右胫腓骨中段开放性骨折;建议护理期限以90日为宜(其中2人护理15日,1人护理75日),营养期限以90日为宜。2、陆某取内固定物费用约10000元,取内固定物所需护理以1人15日为宜,营养期限以15日为宜。
因为对交通事故赔偿金额协商不成,陆某将江某和江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江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休学一年损失费合计9万元左右。
江某和保险公司认为陆某休学一年的损失费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应当进行赔偿。那么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休学,造成的休学损失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呢?
陆某系在校学生,因为交通事故导致骨折,需要进行二次手术。事故的发生肯定对陆某的学业造成了影响,陆某庭审时也出具经教育局审核确认的休学一年的证明文件。陆某因此增加了休学一年的相应支出,这部分的损失与事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因休学造成的损失应当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陆某主张的休学损失15000元,符合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法院予以支持。
在我们一般人认知里,认为交通事故就涉及到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对其他损失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但在我们确定是否属于直接损失时,要看该损失与交通事故有没有因果关系,是否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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