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01:58:06来源:法律常识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首席记者 肖菁 通讯员 余法 云法宣 高媛萱
长假各种欢乐,也有小意外,比如人家好意让你搭乘他的车,但是路遇车祸,好意思让他赔吗?
浙江几家法院罗列了几种长假里容易遇到的小意外及其应对之策。其实,《民法典》里都有相应的法律解释。
法律人很俏皮地说这叫“典”亮生活。
(法院提供:法官倾情出演普法小剧)
话题一:好意同乘
长假里为了节约交通资源,或者正好结伴而行,你有没有搭便车。
搭便车,“无偿搭车”,在法律上被称为“好意同乘”,一旦发生车祸,即出现侵权事故,该如何追究。车辆驾驶人能否因善意而免责呢。近年来法律上一直有所讨论。
法律上的“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性车辆的驾驶人,不以牟利为目的,邀请或者允许搭乘人搭乘车辆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就好意同乘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将好意同乘驾驶人的法律责任明确为“应当减轻”,但排除了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形。
(图文无关,图源视觉中国)
正好在节前,杭州余杭法院就刚刚判了一起好意同乘案,情形就是我们最常见的那一种酒足饭饱后骑电动车带人。
案情是这样的——
祁某与牛某是同事,2019年11月的一个晚上,二人加班后在公司附近烧烤店吃夜宵,喝了啤酒又喝黄酒。酒足饭饱后,祁某驾驶电动车载着牛某回家,没想到半路上与一辆停放在路口非机动车道内的重型厢式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搭乘电动车的牛某颅脑严重损伤。
如果不是伤势过重,也许这样的情形下也不会索要赔偿闹上法庭。
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为,祁某与牛某体内酒精含量都达到了醉驾标准。祁某醉酒后驾驶不予登记的二轮电动车行驶时未按规定载人,且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重型厢式货车车主施某未按规定停车,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据此认定,祁某的道路安全交通违法行为过错作用大于施某的道路安全交通违法行为,故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施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牛某无事故责任。
祁某说,自己是好意,而且事发前牛某明知二人都喝了很多酒仍要搭乘,所以自己不应该担主要责任,牛某自己也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无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无过错责任,受害人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醉酒违规搭乘二轮电动车且未戴安全头盔存在危险,却轻信能够避免,在本人与驾驶员祁某均醉酒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搭乘,放任其人身安全处于高度危险状态,牛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相应的过错。
其次,施某违反规定的临时停车行为虽与本次事故具有因果关系,但系消极的侵权行为,与祁某醉酒后实施的主动的侵权行为在危险程度、过错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施某的违规停车行为与祁某醉酒后的驾车行为并不存在时间、空间上的一致性,也并非不能区分二者侵权责任的大小,二人侵权行为不宜认定为互负连带责任。
最后,祁某搭载牛某行为属于好意施惠,如果牛某存在相应过错,可以相应减轻部分责任。
综上,考虑双方责任大小及过错程度,法院判定祁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施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牛某自负15%的赔偿责任。
牛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伤情严重,仅前期医疗费就支出20多万元,后续还有大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费用。而这些费用以后都要向祁某一步步追讨的。
(法官倾情出演普法小剧)
话题二:高空抛物
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在各种陋习排行榜中占居榜首,带来的社会危害极大。那么,高空抛物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这仅仅还是民事责任部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还要担负刑事责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拋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话题三:破坏生态环境
最好的时光在路上,出游、探险、猎奇成为很多人假期的选择,对于旅游者在户外旅游期间,因其个人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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